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闽医大〔202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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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6   信息来源:健康学院  动态浏览次数:70





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要实施研究生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通过书面方式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属学院(部)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经学院(部)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备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起算)。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应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其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入学资格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可以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保留相应的入学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有缴纳学费的义务。研究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依据收费标准,按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学期)额度足额一次性缴纳学费(包括学杂费、住宿费等)。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本人应当持研究生证、缴费凭证等有关证件材料,按照学校规定日期到所属学院(部)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只有经过注册的学生,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及所属学院(部)研究生管理部门书面请假,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者(按规定的注册日期起算),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能注册,学籍自然取消。

各学院(部)研究生管理部门每学期应当将注册情况于本学期第一周第二个工作日前报送研究生院。

第三章  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条 研究生学制:硕士研究生3年;博士研究生3年;本科推免直接攻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5年。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5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6年;本科推免直接攻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8年。

研究生休学创业的休学时间或应征入伍服役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提前3个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经导师、学院(部)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每次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研究生超过学制年限未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章  学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内容包括课程学习、中期考核、学术活动和实践训练。研究生毕业必须达到相应学分要求。

(一)课程学习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课程学分、成绩评定等事项,按照《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与成绩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中期考核

  主要考核在校学习期间研究生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及其科研能力或临床训练能力等,具体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执行。中期考核合格以上记录学分2分。

(三)学术活动

博士研究生总学分数不少于5学分(参加学术会议至少3学分,作读书或学术报告至少2学分),硕士研究生总学分数不少于3学分(参加学术会议至少2学分,作读书或学术报告至少1学分)。

1)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会议0.3学分/次;

2)参加全国或地区性学术会议0.4学分/次;

3)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0.5学分/次;

4)参加在国外举行的国际性学术会议0.6学分/次; 

5)参加一天内有多位专家做学术报告的学术会议,半天为一次;

6)在学校、二级学院、科室组织的各类学术讲座作读书(学术)报告0.5学分/次;

7)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作读书(学术)报告1学分/次;

8)在国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1.5 学分/次;

研究生参加校内、校外各种学术活动,必须做好相关记录,每参加完一次学术活动后,将参加学术会议或作学术报告题目、时间填入《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册》,并随相关会议材料(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签到表等)交由导师、所属学院(部)研究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方可进行学分认定。

(四)实践训练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参加教学或专业实践训练(不含临床规培轮训)达到要求的,学分3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及格(合格)可获得课程学分。学位课程以考试方式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载,考试成绩达70分为及格(临床与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60分为及格)。非学位课程以考试或考查方式考核,成绩可以按百分制记载,60分为及格,或以优、良、合格、不合格等级记载。每种考核成绩可以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缓考。研究生因突发疾病、患大病或突遇意外伤残导致无法参加考核,或因其他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参加考核的,应当事先申请缓考(因突发事件需要缓考的,应在考核当日先口头申请,最迟于本门课程考核的次日提交申请),并附上疾病证明等相关材料,经研究生导师及所属学院(部)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准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经获准缓考者,可参加该门课程的下一年级同一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者,本次成绩以0分计。

第十七条 补考。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研究生应当按规定参加补考。补考通过者,成绩按及格分数记载,并在成绩单给予标注;补考未通过者,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可于在学期间再申请补考。

第十八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舞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舞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参加下一年级同一课程考核,考核通过者,成绩按及格分数记载。

课程考核最终记载成绩为不及格者,不得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予以记录。该研究生重新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至我校者,其已获得的同学历层次成绩(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予以承认,记入学业成绩(学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中期考核,具体办法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管理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经考核、鉴定为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评阅。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临床实践,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完成各个教育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属学院(单位)所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遵守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和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以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违反考场纪律或舞弊者,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因病请假应当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研究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含2天),由导师同意、辅导员审批;请假时间在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导师同意、辅导员签注意见,报所属学院(部)审批;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应同时报学院(部)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审批,并报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研究生院备案。

请假期满,需及时履行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研究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材料应存所属学院(部)备查。研究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六周,应按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学期间(寒、暑假及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境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科研工作或实践活动的按每天9学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依据《福建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进行考勤管理。

第七章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和复学

第二十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学习年限从正式入学注册学籍时间算起并编入相应年级。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客观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疾病、生育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请假(含累计)超过六周者;

(二)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所在学院(部)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条 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期,可申请继续休学,但应以能正常完成学业为限,休学时间从其未坚持正常到校学习时算起。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学校指定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导师同意,研究生所属学院(部)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提前两周向所属学院(部)递交复学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须附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导师同意,由所属学院(部)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视其情况按继续休学或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符合休学创业条件的研究生,修业年限在原有最长修业年限基础上可再延长1-3年。研究生应结合创业需要,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与学校协商确定保留学籍年限后,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保留学籍研究生在期满前二个月向所属学院(部)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报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规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考试。该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事故或有其他损害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应先办理退学或取消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或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选定导师后,一般不得转换导师。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导师的,原则上需在本专业内部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由所属学院(部)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因特殊原因原导师不同意的,应由研究生所属学院(部)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组提请所属学院(部)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因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变动、身体健康原因、学习存在特殊困难等情形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培养的,或对其他专业有专长并符合当年招生目录中转入专业报考的基本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相同一级学科内进行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区复试分数线下一区录取学校转入上一区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未通过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考研成绩录取入学的(含推荐免试生、5+3一体化、博士研究生等);

(六)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转入专业导师同意接收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退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届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八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送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发文之日起一周之内办好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非定向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三个月之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研究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定向研究生档案退回原单位。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必修环节,修满应修学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且在学期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JCR2区及以上杂志或卓越期刊领军期刊以第一作者(并列作者需排名第一)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著者,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在JCR1区杂志以第一作者(并列作者需排名第一)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著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须在毕业前六个月提出,提前毕业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必修环节,修满应修学分,但毕业(学位)论文未完成或未通过毕业答辩者或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者及其他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可申请结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颁发结业证书。研究生尚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不可以申请提前结业。

结业的研究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重新申请毕业,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阶段要求的退学研究生,可按肄业办理,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推荐就业,定向培养毕业、结业研究生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经学校批准需改派者,按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结业后三个月内未能就业者,将档案、户口等材料寄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学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进行变更。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研究生应积极配合做好学籍、学历信息的填报、变更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舞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申诉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六十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培养协议书另有规定外,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港澳台及外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闽医大〔2020〕25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教育管理和教学改革的需要,对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与本《管理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