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2022年修订)闽医大〔202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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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6   信息来源:健康学院  动态浏览次数:155







福建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

(修订)

 

为加强研究生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大对不合格学生的淘汰力度,畅通研究生分流渠道,加大选拔优秀人才的力度,激发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内容

1.思想品德表现: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团队精神、组织纪律等;

2.课程学习情况及必修环节完成情况;

3.科研能力:开题报告、学位论文进展、论文发表及获奖等;

4.临床技能/综合实践能力。

二、考核时间

原则上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各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集体考核时间。

三、考核办法

研究生中期考核实行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审核、各学院(部)统一组织考核,研究生院备案的工作制度。

1.各学院(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方案、评分细则和考核流程。制定考核方案和评分细则时要注重对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发展潜能的考核,要体现自身的学科要求、不同培养类型和不同学历层次的考核要求。

2.原则上以学科/领域为单元组织,成立相应的中期考核专家小组,负责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具体实施。

1)考核专家小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原则上导师回避),其中参加博士研究生考核的专家至少2位为博士研究生导师,其他考核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参加硕士研究生考核的专家至少2位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其他考核专家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设秘书1名。

2)研究生中期考核与集体开题结合进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鼓励开题),专业学位研究生需进行专业能力考核。其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应包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

3.各学院(部)将考核结果在学院(部)内公示一周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并做好考核材料的保存和归档。

4.研究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属学院(部)提出申诉,由所属学院(部)组织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做出相应处理。研究生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进一步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四、中期考核结果评定与结果处理

1.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三个等级:合格(≥70分)、限期完善(≥60分且<70分)和不合格(<60分)。

2.中期考核评定结果为“合格”的研究生,记2学分,进入研究生培养的下一阶段。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生,可在6个月后重新提出中期考核申请,或申请参加下一学年研究生中期考核。

4.考核结果为“限期完善”的研究生,应根据考核小组提出的考核意见有针对性的安排学习,导师要与研究生共同制订下一阶段研修提高计划,充分发挥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指导和管理作用;需在3个月后重新提出中期考核申请,由各学院(部)统一组织专家按照考核程序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分两个等级:合格(≥70分)和不合格(<70分);复审合格者记2学分,进入研究生培养的下一阶段;复审不合格者,可在3个月后提出中期考核申请或申请参加下一学年研究生中期考核。

5.所有研究生必须参加各学院(部)组织的研究生所在年级的第一次中期考核。如确因个人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或者因课题研究进度等原因导师明确不同意参加中期考核的,可申请延期考核。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考核专家小组明确考核意见为不合格,认为其无法按要求完成学业者;

2)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

3)科研记录检查不合格者;

4)有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按照学校相关学术标准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等学术不诚信情况者。

7.采取末位复审制度。各学院(部)审定考核合格的研究生按考核成绩排序末位者(以学院为单位,博士生按总数不低于5%、硕士生按总数不低于2%,博士生不足20人、硕士生不足50人的学院即末位者),需在3个月后参加由学院(部)统一组织的中期考核复审。复审结果分两个等级:合格(≥70分)和不合格(<70分);复审合格者继续研究生培养的下一阶段;复审不合格者,需在3个月后再次参加复审。

8.中期考核(含中期考核复审)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生,若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作转为硕士生培养(直博生或硕博连读生)或终止学业处理,按照《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相关事宜

(一)关于开题要求,参照《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的具体要求》执行。

(二)开题后,在正式实验研究过程中如发现需要更换研究方向或课题研究内容的,原则上由研究生导师组织专家重新开题,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院(部)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三)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在职医师攻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人员参照本《规定》进行开题,但不进行中期考核。

本《规定》自2022级研究生开始实行,2021级及之前研究生按《福建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闽医大〔2018〕18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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