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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督导听课实施办法

日期:2023-05-04    浏览:

法大研字〔202324

202233日施行,

202354日第6次院长办公会第1次修订)

第一条 为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健全研究生课堂教学管理体系,实现对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全面考核与评估、督察与指导,构建研究生院、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督导、学生多方参与的教学评估、反馈、跟踪机制,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施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督导听课制度。各二级培养单位应成立院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深入教学一线,听课评课,及时掌握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发现并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提升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条 院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在二级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对本单位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应包括院级党政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的书记、所长(主任)及本单位研究生教育领域的专家。

第五条 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每届任期2年,督导组成员名单应向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领导听课应每学期不少于 4次,每次不少1课时;其他院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听课应每学期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

第七条 督导听课的方式以随机、随堂听课为主,也可组织针对性听课。督导听课过程中原则上不发言;听课后应与授课教师和上课学生进行交流,并在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中填写《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对该课程的课程思政落实情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及教师的教学态度等进行评价。

第八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教育督导听课实施细则,对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的组织管理、工作量、督导意见的反馈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应根据本单位每学期开课情况做好督导听课的组织和安排,做到本单位开设课程的全覆盖式督导听课。

第十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在每学期末对本单位督导听课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总结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汇总督导听课情况,并负责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培养单位研究解决督导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二级培养单位应为院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相关服务保障。选任退休教师作为院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的,可参照校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津贴标准,根据督导工作职责任务量确定和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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