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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探亲路费
作者:薪酬管理科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6日 17:18点击数:

服务事项名称

报销探亲路费

服务事项类别

审批类服务事项

服务事项描述

    为学校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销往返探亲路费。

办理科室及地点

人事处薪酬管理科 昌平办公楼B203

工作人员及电话

A

张斯嘉 58909111

B

王蕾娜 58909111

分管领导及联系方式

张静明 58909107

1.教职工个人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报销探亲路费审批表》,并附当年往返火车票、公共交通车票、船票、飞机票(行程单)等票据。

2.所在单位严格审核申请人基本情况,由单位负责人在上述“审批表”中签字,经办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签字。

3.个人执《审批表》及票据到人事处薪酬管理科审批。

4.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至财务处结算中心办理报销事宜。

需提前准备的材料

1.教职工个人填写的《中国政法大学报销探亲路费审批表》。

人事处薪酬管理科每年9月会在智慧法大发布报销探亲路费的通知。

2.当年往返的火车票、公共交通车票、船票、飞机票(行程单)等纸质票据。

报销提供的当年往返票据需符合财务报销规定。比如往返乘坐飞机的,必须提供行程单作为报销依据。

预计

 办结

 时限

每年9月集中受理审批事宜,11月15日截止收单,停办当年报销业务。

如材料齐全,经审核后,所涉信息正确无误、票据齐全,提交后该学期末集中办结。

 常见

 问答

一、请问报销探亲路费,需要满足哪些申请条件?

答:报销探亲路费需满足下列条件: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金额,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4.新入校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报销待遇。

二、请问能否举例说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金额,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答:举例说明如下:

张三,已婚,探父母,父母所在地是江苏南京市,目前基本工资是1000元(30%即300元),北京往返南京K45/K46次车,单程硬座票价是148.5元,往返合计297元,本人自理。297<300,也就是说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只有超过300元部分,才能由学校报销。

三、请问目前探亲路费报销标准是按上级文件(1981年)执行,即按硬座席票价报销,但现在部分地区已全面取消K/T/Z等车次,仅运行动车或高铁,实际报销过程中如何对待?

答:目前均是按12306官网公布的有效车次和实时票价,在K/T/Z等类型车次硬座票价中就高取值,无K/T/Z等类型车次的取D型车次二等座票价金额,上述车次类型均无则依据高铁二等座票据金额据实填报。

相关

 文件

1.《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

2.《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

注意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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