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班级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二届第一任学生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二届第二任学生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修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二届第二任学生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 年9月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第十届第一任学生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学院班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换届选举程序、结果的公正,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基层班团组织办法(试行)》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各班级的班级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章 班级委员会的组成、职能
第三条 班级委员会(以下简称“班委会”)的组成包含以下成员:
(一)班长;
(二)学习委员;
(三)生活委员;
(四)体育委员:
(五)文艺委员;
(六)心理健康委员。
在征得辅导员同意的情况下,新一届班委会委员的组成可由全班同学或上一届班委会协商确定。
第四条 班委会是在法学院党委领导下,在法学院团委和辅导员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基层学生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
(一)根据学校及学院的要求,制定班级建设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全班同学贯彻落实;
(二)帮助同学解决学习过程中的困难,完成学习任务,提高学习质量;
(三)结合本班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班级各种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班风,引导全班同学共同成长进步;
(四)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及时发现本班同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并协助学校和学院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五)积极配合学校、法学院、法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班级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任期
第五条 班委会委员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热爱班级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
(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或特长,能团结同学,群众基础好;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分或团纪处分;
(四)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年度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第六条 每届班委会的任期为一年。班委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班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章 班级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程序
第七条 各班级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班级委员会换届选
举。具体时间由上一届班长与辅导员协商确定。班级换届选举会议时间、地点确定后,上一届班长应当在会议召开两日前将相关信息告知法学院学生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法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八条 一年级新生入学后,由辅导员指定班级委员会临时组成人员,负责班级各项工作的开展,一个月内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班委会选举。
第九条 班级进行换届选举应由上一届班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班级选举应当邀请辅导员参加,可以邀请班主任参加。
第十条 班委会换届选举由法学院团委授权院学生委员会指定一名学生委员或秘书处工作人员作为选举监察人员列席会议,监督班级
选举工作的开展,并现场填写《法学院班委会换届选举见证表》。
第十一条 班级进行班委会换届选举时,须有全班同学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下同)出席方可进行,未达到规定人数的,应重新召集第二次仍未达到规定人数的,报请辅导员处理。
第十二条 班委会换届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班级选举默认采用直选制。在选举前,本班同学提议采用组阁制方式选举并取得到会同学过半数同意的,采用组阁制方式选举。
第十四条 直选制是指班长、班委会委员的职位全部列出,班级同学根据自身特点报名参选,所有职位都进行直接选举。
第十五条 组阁制是指班级只选举产生班长,由班长根据班级委员会所需职位数,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确定班级委员会人选,并报辅导员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班委会换届选举会议程序如下:
(一)上届班长作述职报告:
(二)上届生活委员作班费使用情况说明;
(三)竟选演说;
(四)投票;
(五)当场统计选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七条 在直选制选举方式中,班长所得票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未过半数者采取末位淘汰制,即取得票最多的前两位,再重新投票。票数相等时,再进行一轮投票。两次投票票数均未能达到半数的,报请辅导员处理。其他委员的选举应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当选。
第十八条 在组阁制选举方式中,班长所得票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未过半数者采取末位淘汰制,即取得票最多的前两位,再重新投票。票数相等时,再进行一轮投票。
第十九条 班级选举在投票应当使用由法学院学生委员会统一制作的《法学院班级委员会换届选举选票》,选票的分发和回收由选举监察人员负责。选举人应正确填写选票内容,填写有误但可以辨认其正确意图的,可视为有效;否则,选票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条 投票过程中到场同学应当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禁交头接耳、拉票、起哄等破坏换届选举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统计选票时,由辅导员或上一届班委会确定计票、监票、唱票人员。以上人员均不可为班委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回收选票数多于实际到场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 选举结束后,由上一届班长将选举结果报送辅导员,并向法学院学生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班学生代表或本班十位以上同学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于选举结束后七日内向法学院学生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生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结果交由辅导员审议。
第二十五条 新一届班委会应当及时与上一届班委会完成换届交接工作,并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协商合适时间进行工作交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团委。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