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5日制定,2016年12月20日修订,2023年5月21日第二次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学院教学科研机构的管理职能,提升教师科研积极性,经法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向研究所、教研室拨发科研经费:
此项经费主要用于研究所、教研室能够更顺利地开展教育理论研究、学术科研活动。按照每研究所、教研室每年1万元基础上,每人每年外加2000元的份额拨款。此款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研究所、教研室组织学术交流、科学研讨会、专题讲座等费用的支出。
2、编写适应发展需要、具有改革特色的专业课教材及辅助教材费用的支出。
3、日常的行政办公开支。
以上经费的使用由研究所所长、教研室主任统筹安排,慎重决定。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作为福利按人均发放。
法学院以每研究所、教研室每年5万元为限,用于资助研究所、教研室独立主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包干使用,依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该笔资助为年度费用,不结转次年使用。
在报销冲帐时,由法学院院长签字审批。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