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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Gudmundur Alfredsson:国际人权法的国内实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9    点击量:

2020124日下午15时,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特聘教授Gudmundur Alfredsson为人权研究院师生们开展了一场国际人权法专题讲座。本次讲座在学院路校区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召开,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主持本次讲座。讲座伊始,Gudmundur教授简要回顾了前两周讲授的人权保护机制以及国际人权文书的内容,引出了本次介绍的话题:国际人权法如何在国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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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Gudmundur教授介绍了这一问题的价值:国际人权法从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保护机制的角度为人权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障,但其最终实施仍然依赖各国的行动。国际人权法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的内容,也可以直接作为法律渊源,由国内法院在具体判决中引用。Gudmundur教授以他的祖国冰岛为例,立法机关会通过制定新法或修正案的方法,确保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因此,国际人权法不仅是法学研究者的重要研究议题,也应当由国内法院的法官、律师加以学习、掌握。

接下来,Gudmundur教授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具体的权利为例,介绍缔约国实施国际人权法的步骤与措施。例如第6条所规定的劳动权,不仅意味着每个劳动者可以自由地获得就业机会,通过劳动取得报酬;也意味着国家需要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具体而言,包括为劳动者的就业提供平等机会、防止就业歧视、保障“同工同酬”等事项。赵铭杨同学就当下“996”的现象提出疑问,认为劳动者很难与企业进行抗衡,因而劳动权的保护常常无法落到实处。Gudmundur教授则提醒同学们注意,《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8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参加工会权,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与国家协商,制定有关工作待遇、工作时长的行政法规;此外,也可以通过罢工的形式表达自身诉求,这些权利都是国际人权法提供的国内保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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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Gudmundur教授转而介绍各缔约国对国际人权公约承担的具体国家义务。他同样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例,介绍了“逐渐实现”的义务。这种义务并不意味着此项规定对国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根本无关紧要,而是出于各国不同经济情况的考量,各国仍然需要承担的“最低核心义务”。论及实现国家义务的具体路径,狄磊同学提问,“国际人权法主要针对缔约国,并未对企业等非国家行为者直接规定义务,那么如何对企业侵犯人权的现象进行规制?”Gudmundur教授肯定了他的提问,认为国际人权法可以通过国内的部门立法来规制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如果非国家行为者侵害人权,各国可以采取保护措施,也可以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各类国际组织、各种国际准则与指南也能在不同领域起到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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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Gudmundur教授介绍了各类集体权利、民族权利,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所共同规定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其他人权文书中所提及的发展权、和平权、团结权、环境权等集体权利。当然,问题在于,需要对权利主体能否构成一个“集体”或“民族”进行认定。此外,也必须注意对民族权利和少数群体的权利进行区别。临近尾声,Gudmundur教授鼓励我们在人权法的学习中树立远大理想,明确自己的目标,也祝愿每位同学能够实现自己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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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