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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9-28

法大发〔201644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修订稿)已经2016316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

201656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20136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16316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生。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以及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外国留学生和台港澳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四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品德良好,并具有规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学校和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二级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学分制要求对本培养单位毕业生进行审核;教务处对各二级培养单位提交的申请学位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复审,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是在所申请学位专业范围内,在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指导下从事科学研究,并独立撰写的具有创造性的学术成果,应当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有一定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其中,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应当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当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以将研究报告、案例分析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学位论文撰写应当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形式要求》。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答辩前1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向有关二级培养单位申请论文答辩。导师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审阅论文,若同意指导的研究生答辩,须写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包括学术评语)。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批准其申请并安排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当由2名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评阅。

(二)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评阅人名单及相关工作方式,由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公正、诚信和保密的原则确定。

(三)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就以下各项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及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意见,内容包括:

1.论文的选题意义;

2.作者对本研究领域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及所用资料与计算数据的可靠性;

3.作者通过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的水平程度;

4.论文的独到之处及有否创造性的科研成果或实际应用价值;

5.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及语言的逻辑性等。

论文评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保障学术自由,专业学位论文评阅应当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专业学位的职业背景特点和专业学位论文的写作类型,侧重对实践性和应用性的评价。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人或5人组成,主席由本专业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担任,成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级职务。讲师及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可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超过1人。

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论文指导教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位。

学位论文答辩应当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及答辩会程序》。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答辩委员会在听取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汇报和答辩提问中,着重考察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理论的应用能力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相关的职业素养。

(三)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票达三分之二或以上的,论文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二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1.建议修改论文后,延期再答辩;

2.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

延期再答辩不通过的,只能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

建议延期再答辩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以书面形式将理由和修改意见通知申请人。

延期再答辩应当在半年后、1年内进行。

禁止进入答辩程序不表决;禁止通讯投票。

(四)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必须详实,能够反映出论文及论文答辩的情况,并应当有学术评语及表决结果;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在审核答辩记录无误后签名。

(五)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的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提要,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表决票及答辩决议等)送交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六)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人必须针对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原论文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以下简称《修改情况表》)。导师应对论文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修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院领导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提交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表》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存入学位授予档案。

第十二条 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和学位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意见。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建议和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结合导师推荐意见、专家评阅意见等,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的申请

学位申请人完成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一般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有较大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作出创造性的成果。具体标准为:

(一)选题新颖,观点创新;

(二)论述充分,论证有力;

(三)资料翔实、广泛,表明申请人充分掌握学术界对本题目的研究现状;

(四)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语言流畅;

(五)写作及引文、资料标注符合学术规范。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不少于学习年限的三分之一。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如果是硕士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是在博士生阶段应有新的发展,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学位论文撰写应当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形式要求》。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向有关二级培养单位申请论文答辩。导师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审阅论文,若同意所指导的博士生答辩,须写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包括学术评语)。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批准其申请并安排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七条 二级培养单位可以实行预答辩制度。预答辩于论文评阅前进行。预答辩委员会由35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

预答辩应当公开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介绍申请论文的选题意义、主要内容、创新之处及存在的不足;

(二)预答辩小组成员针对申请论文进行提问;

(三)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预答辩小组对申请论文进行评议,针对其不足提出意见。

导师应当参加预答辩小组。导师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将对申请论文的书面意见提交预答辩小组。

预答辩小组根据申请论文及预答辩中出现的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告知申请人、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于申请人是否进入评阅、答辩程序,不具有约束力,但申请人和导师应当参考预答辩小组的建议。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当由3名本学科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2名应当是校外专家。评阅人一般应当拥有博士生指导经历。

(二)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评阅人名单由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公正、诚信和保密的原则确定。

(三)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就以下各项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及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意见:

1.论文的选题意义;

2.作者对本研究领域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及所用资料与计算数据的可靠性;

3.作者通过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的水平程度;

4.论文的独到之处及有否创造性的科研成果;

5.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及语言的逻辑性等。

论文评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保障学术自由。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主席由本专业拥有博士生指导经历的导师担任;成员一般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者拥有博士生指导经历,必须包括2位校外专家。

论文指导教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位。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三)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论文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二,论文答辩不通过。处理方式有两种:

1.建议修改论文后,延期再答辩;

2.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

延期再答辩不通过的,只能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

不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经申请人申请,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建议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以书面形式将理由和修改意见通知申请人。

延期再答辩应当在半年后、2年内进行。

禁止进入答辩程序不表决;禁止通讯投票。

(四)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必须详实,能够反映出论文及论文答辩的情况,并应当有学术评语及表决结果;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在审核答辩记录无误后签名。

(五)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的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提要,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表决票及答辩决议等)送交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六)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人必须针对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原论文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填写《修改情况表》。导师应对论文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修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院领导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提交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表》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存入学位授予档案。

第二十条 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和学位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建议和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结合导师推荐意见、专家评阅意见等,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决定授予博士学位者予以3个月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经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可以授予下列境内外卓越人士名誉博士学位:

(一)在学术上造诣高深,曾经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或者以自己的学术活动或科学成就促进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学者;

(二)在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类进步事业、扩大我国在国际影响方面作出特殊贡献且享有国际声望的政治家;

(三)在促进我国与他国的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繁荣我国经济,发展我国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

 

第六章 救济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中,1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二级培养单位增聘1名评阅专家。增聘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中,1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学校增聘2名评阅专家。增聘的评阅专家中,有1名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第二十五条 因专家评阅或专家再评阅未达到通过标准,当次申请程序中止时,硕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半年以后、1年以内再次申请;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半年以后、2年以内再次申请。

申请人申请同一学位,只能再申请一次。如再次申请时专家评阅或专家再评阅未达到通过标准,申请程序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专家评阅意见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异议申请的,视为放弃异议。答辩异议申请的理由,限于答辩委员会组成违反规定或答辩程序违反规定并影响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异议申请书后,组织相关人员就申请理由进行调查,并于5日内决定是否重新进行评阅或者重新组织答辩。

第二十八条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异议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凡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申请复议的,经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可以提出同意授予学位的意见。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可以提出不同意授予学位的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于评阅专家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不授予学位建议,申请人只能提起异议申请1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学位的留学生一般应当使用汉语撰写论文;如培养方案中对论文所用语言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使用其他语言,但应当有不少于1000字的中文摘要。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一旦发现有舞弊作伪或确认学位错授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学位授予材料的报送与归档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档案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细则》、《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形式要求

2.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及答

辩会程序

3.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档案管理规定


附件1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形式要求

 

为促进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培养研究生的学术素质,明确学位论文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和统一性,保证学位论文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论文的一般要求

(一)学术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内容应当完整、准确。应当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和法定的计量单位。

2.论文中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全文须统一,并符合规范化要求。论文中使用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习惯用语,应当加以注释。国外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须在译文后用圆括号注明原文。

3.论文的插图、照片必须能够复制或微缩。

4.论文的页码从“绪论”计起(包括绪论、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等),使用阿拉伯数字编连续码;文摘页、目次页、插图和附表清单、符号和缩略词说明等使用阿拉伯数字单独编连续码;页码居中。

5.硕士学位论文的结构一般以章为单位,博士学位论文在章下可以设节。

6.学校鼓励在学位论文中进行学术创新。如学术创新性较强,可以适当降低学位论文其他方面的要求。

7.学位论文错、漏字率不得超过万分之三。

(二)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1.研究类学术论文要求同学术学位论文。

2.研究报告类要求

研究报告是运用科学、规范的社会调查方法,对社会实践中的某一类、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取得第一手资料,经过科学分析、总结归纳、寻找规律、提出建议等所形成的研究报告。

1)调查研究的对象应当具有现实性和典型性。

2)研究报告写作前应当拟定详细的调查提纲,设计可行的调查路线、方法和步骤。

3)研究报告所涉及的材料、数据应当来源清楚,具有较强的可信度和代表性。

4)研究报告应当运用对比、数字、图表等进行多角度、分层次的分析研究,提出的解决方案应当切实、可行。

3.案例分析类要求

案例分析是针对社会实践中同一主题的3个以上相似案例,综合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理论和方法进行描述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和解决问题所形成的分析报告。

1)案例选材必须真实、典型,案例之间应当相互补充,形成有机整体。

2)案例选材应当具有一定的探讨价值,可以为其他相关案例的解决处理、制度完善、实践工作等提供参考借鉴。

3)根据案例选材,应当利用相应的调查工具和方法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整理分析,并提炼出观点。

二、学位论文的形式要求

(一)学位论文形式及内容

1.学术学位论文

1)题目:力求简明、恰当,一般不超过15个汉字。

2)题名页:置于封二和衬页之后,包括封面内容及其他补充信息。

3)摘要:应当以精炼、准确的语言,说明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方法及内容,尽可能地保留论文的重要信息;中文摘要字数为1千字左右,并加入关键词(35个),关键词应当反映全文主要内容信息;英文摘要以1页纸为宜。

4)目录:由标题名称和页码组成,内容包括引言,正文篇章节的标题、序号,结论,参考文献,附录等。

5)引言:一般是作者或他人对本文特征的简介,要求说明研究工作的缘起及论文的选题、研究对象、文献综述、写作背景、主旨、目的、意义、创新点及特别说明等。内容应当言简意赅,一般教科书知识不必赘述,字数不少于2000字。

6)正文:为学位论文的主体,内容须合乎逻辑,层次分明,简练可读。

7)注释:为论文中的字、词等作进一步说明的文字,以脚注形式置于该页下方(具体格式详见第十三条),并在注释结尾标明所引用的页码。切忌在文中注释。注释正文用小五号宋体,注释序号采用①②③④的方式使用上标表示,每页单独编号。

8)结论:为本文最终的、总体的总结性文字,要求明确、精炼地总括本论文的观点,不是正文中各段小结的简单重复,切忌写为结语。

9)参考文献(中外文):要求依次写明作者、书名(文章题目)、出版单位(期刊名)、出版时间(期数)版次、页码。

2.专业学位论文

1)研究类学术论文的形式及内容同学术学位论文。

2)研究报告类

①题目:应当简洁明了,通过精炼的语言把实践活动的内容和特点明确勾勒出来即可,一般不超过20个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在标题中体现,为避免冗长,可以设副标题。

②摘要:要求与学术学位论文一致。

③目录:要求与学术学位论文一致。

④引言:是研究报告的导语,包括调查研究的目的、意义、相关背景、时间、地点、人员、调查手段、基本过程等。内容应当言简意赅。

⑤正文:是研究报告的核心内容,应当以实证的材料、数据、统计等为支撑,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和借鉴作用;报告内容观点鲜明,重点突出,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文字通畅、精炼;能够集中体现作者处理数据的水平和理论素养,以及理论结合实践的能力。

根据正文内容的逻辑关系,研究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结构形式:

“情况成果问题建议”式结构,多用于反映基本情况的报告;

“成果具体做法经验”式结构,多用于介绍经验的报告;

“问题原因意见或建议”式结构,多用于揭示问题的报告。

⑥结论: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形成明确的调研结论,提出有关决策建议。对整个调研活动进行归纳总结,说明其应用价值和改进方向。

⑦参考文献:要求与学术学位论文一致。

3)案例分析类

①题目:根据案例和讨论的问题总结提炼出该案例分析论文的题目。应当简洁明了,一般不超过20个字。

②摘要:要求与学术学位论文一致。

③目录:要求与学术学位论文一致。

④引言:是案例分析的导语,包括案例选材的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案例获取的渠道、研究范围的界定、相关问题的说明等。内容应当言简意赅。

⑤正文:是案例分析的核心内容,要实事求是、语言流畅、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观点和论述要完全一致。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案例介绍:介绍案例的基本情况,应当实事求是、要素齐备、层次清晰,所占篇幅不超过正文的20%

案例分析: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案例展开分析;

问题解决:在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得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结论、对策、建议等)。

⑥结论:为解决案例本身或解决类似案例提供借鉴,并对与案例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化和拓展思考。

⑦参考文献:要求与学术学位论文一致。

(二)论文篇幅

论文的结构应当包含中英文摘要、目录、引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等基本内容。博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应达到15万字,硕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应达到3万字。

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应当运用外语撰写。字数原则上外文不少于1.5万词,中文不少于3万字。

中国史一级学科硕士学位论文的字数原则上要求在3-5万字之间,一般不宜少于3万字。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不少于2万字。

翻译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不少于1.5万个外语单词,或者不少于1万个汉字加上0.5万个外语单词。

(三)论文的打印、装订格式

1.论文正文页面规格

学位论文一律采用计算机编辑,为便于装订与复制,一律使用A4纸双面居中打印,小四号宋体字体,字符为标准间距,每段左空2字编写。

版面设置数据参考值:每页34行,文字的行间距20磅,公式的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0。页边距分别为上、下各2.6cm,左、右各3cm;页眉、页脚各1.8cm

2.装订顺序

封面—授权声明题名页(扉页)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绪言(引言、前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可选)后记或致谢(可选)—封底。

3.封面

论文封面须用学校统一印制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封面纸。论文题目、作者、专业、研究方向、导师用三号楷体字体居中打印。博士论文要求做书脊,字体为中宋,字号大小根据厚度而定,并在书脊下部打印“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字样。

4.题名页(扉页)格式

用小二号仿宋体字加粗,左上角顶格编写“论文编号”,空2行居中编写论文题目(博士论文要另附英文题目),空1行(下图没空1行)写论文作者,底边落款为2行(申请人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论文提交时间),格式举例如下:

 

 

 

论文编号:

地方政府研究
ABCDFEFGADFADFAFD

赵 钱 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二○○六年十月

5.页眉

页眉从中文摘要开始,使用五号幼圆字体,偶数页内容标注“中国政法大学硕(博)士学位论文”字样及论文题目,奇数页内容标注章标题:“第X XXXXXXXX”。

6.内容摘要

1)论文题目为小二号黑体字体,居中编排,段前、段后各空24磅。

2)论文题目下空1行居中编排“摘要”两字(小三号黑体字体),两字间空1格(注:“一格”的标准为一个汉字,以下同)。

3)“摘要”两字下空1行,编排摘要内容(四号宋体字体)。段落按照“首行缩进”格式,每段开头空2格,标点符号占1格。

4)摘要内容后下空1行左空2格编排“关键词”三字(四号黑体字体),其后为圆角冒号和关键词(四号宋体字体)。

7.英文摘要

一律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论文英文题目全部采用大写字母,小二号字,居中编排,段前、段后各空24磅。每行左右两边至少留5个英文字符的空格。

1)英文题目下空3行居中打印“ABSTRACT”(小二号字加粗),再下空2行用四号字编排英文摘要内容,英文摘要与中文摘内容要相对应。

2)摘要内容每段开头空4个字符。

3)摘要内容后下空1行左空4个字符编写“KEY WORDS”(小三号字)和冒号,其后关键词使用小写字母(四号字)。

8.目录

“目录”两字居中编排(小二号黑体字体),下空2行为章、节、条或章、条、款及其开始页码,一般标记到三级标题。章、节、条或章、条、款层次代号如下:

第一章 XXXX---------------------------1(小四号黑体)

一、XXXX---------------------------2(小四号宋体)

(一)-------------------------2(小四号宋体)

9.正文:使用小四号宋体字体。

章(第X部分)标题使用小二号黑体字体,居中编排,段前、段后各空24磅。

节标题使用小三号黑体字体,居中编排,段前、段后各空18磅。

条标题使用13号黑体字体,左空0.85厘米,段前空12磅,段后空6磅。

款标题使用13号楷体字加粗,左空0.85厘米,段前、段后各空6磅。

10.

图应当有编号。图的编号由“图”字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图1”等。图的编号应当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款的编号无关。只有1幅图时,仍然应当标为“图1”。图应当有图题,并置于图的编号之后。图的编号和图题应当置于图下方的居中位置。全文图表超过5个,须在目录后单独做图表目录。

11.

表的编号由“表”字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如“表1”、“表2”等。表的编号应当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款的编号无关。只有1个表时,仍然应当标为“表1”。每张表应当有表题,置于表的编号之后。表的编号和表题应当置于表上方的居中位置。全文表格超过5个,须在目录后单独做表格目录。

12.公式

公式序号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依序编排,如“式(213)”、“式(45)”,其标注应当于该公式所在行的最右侧;公式书写方式应当在文中相应位置另起一行居中横排,对于较长的公式只可在符号处(如+、-、*/、≤、≥等)转行。

13.参考文献

按照参考文献在文中出现的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其排列格式为:

1)著作类

①作者:《书名》,XX出版社XX年版。

[]作者名:《书名》,XX译,XX出版社XX年版。

③……

2)论文期刊类

①作者:《文章名》,载《期刊名》XX年第XX期。

② ……

3)论文集

①作者:《文章名》,载《论文集》,XX出版社XX年版。

②……

4)学位论文类

①作者:《论文题目》,XX大学XX年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②……

5)网址及其他

①《文章名》,载XX,http://www.sina.com.

②……

注:文献中的作者少于3位时全部列出,超过3位时只列前三位,其后加“等”字即可;作者姓名之间用逗号分开;中外人名一律采用姓在前、名在后的著录法。英文文献按照以上标准书写。

14.附录

依序编排为附录1、附录2……。附录中的图表公式另编排序号,与正文分开。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格式要求同本项规定。

三、学位论文印制的册数及使用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印制35本,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印制20本,供论文答辩、有关部门存档及答辩人自用。

四、违反学位论文形式规范的责任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标准,导师、评阅人、相关答辩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限期修改论文、延期再答辩及不予推荐、不建议授予学位等处理的建议。

 


附件2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工作要求及答辩会程序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

(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维护学位声誉,不得降格以求。

(二)发扬民主,在学术观点上可以各抒己见。答辩会一般以公开方式举行,校内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旁听。

(三)学位论文答辩应当逐一进行,逐一作出决议。

二、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委员会成员。

(二)会议秘书介绍相关情况。

1.答辩人执行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从事科学研究以及完成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的情况。

2.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全面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3.宣读导师的推荐意见。

(三)申请人简要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

应当着重阐述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硕士学位论文的阐述时间一般不超过20分钟;博士学位论文的阐述时间一般不超过40钟。

(四)答辩会委员提问。

委员提问后,申请人可以准备答辩1020分钟。

(五)申请人回答问题。

博士生回答问题的时间一般为1小时,硕士生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人员回答问题的时间一般为半小时。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进行评议、投票。

申请人和旁听人员退席。

宣读申请论文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

(七)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当有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和修改要求,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八)答辩会复会,主席宣读决议书及表决结果。

(九)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附件3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档案管理规定

 

研究生档案是高等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学校永久保存的历史资料,也是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对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对学校研究生学位档案工作的管理,特做以下规定:

一、研究生学位档案应当包括研究生学位申请(含全部课程成绩单)、论文答辩及授予学位的全部文件材料。

二、档案中所存文件均应真实、确切。

三、案卷应当填写目录。目录中的各项内容均要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填写。

四、档案中文件应当按照目录内容依次排列、编页,不得缺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正、补充。

五、卷内所有内容一律使用钢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

六、卷内选票应当粘贴在决议书后,不得散放。

七、档案使用学校档案馆统一规定的封皮,封皮书写格式要规范,并一律用粗笔填写。

八、档案由各相关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部门整理并送交学校档案馆。送交的时间为学位授予当年的11月底之前。

九、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档案,各相关二级培养单位在整理完毕送交校档案馆之前,须先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