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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院长Simon Bronitt教授主讲“海外新视界”第二十六讲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7日 10:37 阅读数:

515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海外新视界”第二十六讲在海淀校区举办,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院长Simon Bronitt教授主讲“人工智能与公司治理”。本次讲座由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娟副教授主持,商法研究所副所长刘斌副教授、冀放副教授、梁泽宇老师、徐可老师和法律硕士学院丁亚琪老师与谈。三十余名硕博研究生参加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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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Bronitt院长主讲)

讲座伊始,Simon Bronitt教授指出了公司治理领域的一些问题。一方面,获取公司数据的有效渠道受限,因为公司一般不愿意分享它们的数据。另一方面,虽然公司自愿承担监管者的角色,但是监管的动力不足,使得监管的形式主义成为常态。由此,Bronitt教授创造性地提出ACMS系统(人工智能合规性监控系统)概念,并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人工智能驱动的合规管理系统的出现和商业化为公司治理提供的监管选择,以及对防止公司欺诈或腐败等第一顺序监管目标的潜在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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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娟副院长主持)

首先,针对公司监管领域监管机构面临的信息过剩问题,Bronitt教授介绍了五种监管检测的替代方式,分别为要求公司制定定期报告的强制报告方式,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外包监管方式,检测监管违规行为的风险管理方式,利用第三方举报人、民间组织或竞争企业对潜在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响应式监管方式,以及通过制定公司必须遵守的流程随后“放手”的自我监管方式。

其后,Bronitt教授明确了ACMS系统关注的是监管机构的视角,而非公司的视角。在概念上,合规管理系统是指在一定程序和常规框架内进行合规管理的累积行动,这些程序和常规框架有助于相关主体遵守内外部法规和标准;而所谓ACMS自动合规管理系统,指的是独立履行上述合规管理职能(或协助履行职能)的计算机系统,这一系统使用生成的数据来评估公司的合规程度,是管理企业风险的工具。Bronitt教授认为,一个理想的ACMS系统并不能以COSO委员会提出的侧重于“文化、能力和实践”的风险管理模型为标准进行构建,因为文化不是可以通过自动化系统能够改变的东西,公司风险的多样性只为机器学习提供了有限的空间,这通常依赖于这些技术的模式匹配能力。因此,理想的ACMS系统存在于“纯粹”合规风险的狭隘空间中。就“纯粹”的合规风险而言,计算机辅助系统提供了更好的处理和监督,因为监管合规要求通常十分复杂。

接着,Bronitt教授介绍了ACMS系统为公司和监管机构带来的诸多好处,比如成本效益、隐私保护、准确性和时效性。Bronitt教授提到,最近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人工智能驱动的合规系统可以协助实现四项职能,分别为发现可能的风险、被动或主动地监控对合规计划的遵守情况、对复杂的合规数据提供分析以及自动执行合规任务。对于监管机构来说,ACMS系统必须满足两项标准才能有效实施:一是技术发展水平足以使相关系统成为识别违规风险的可靠工具,二是这些系统的可靠性水平可以通过测试和标准化事先确定。因此,监管机构应当做好三个阶段的工作:在实施阶段,必须评估 ACMS系统的可靠性并正确安装;在测试阶段,必须监控并定期进行防腐测试;在回复阶段,应当生成常规日志和响应性警报。

随后,Bronitt教授指出了ACMS系统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一,ACMS系统存在黑箱效应,因为其可能没有提供足够的背景或理由来标记某些决定;其二,任何人工智能都可以反映并嵌入其训练数据中的偏见,因此人工智能产生的“合理怀疑”偏见可能会被技术中立的外衣掩盖;其三,被监管实体可能接管或腐蚀 ACMS系统。

最后,Bronitt教授进行总结。Bronitt教授认为,应当为测试行业建立“监管沙盒”环境,在各方之间发展合作关系,测试并确认ACMS监管方法的可行性,为未来的公司治理监管提供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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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副教授与谈)

在与谈环节,刘斌副教授提出,在中国某些重要的行业如银行业中已经采用了类似的系统。ACMS系统对改善公司治理非常重要,但是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首先,许多公司的数据不规范导致AI系统处理起来存在困难,且公司会对AI系统的安全性提出质疑;其次,ACMS系统应当适用于何种类型的公司是存疑的,刘斌副教授认为它应该只适用于复杂程度高的特定公司,而非所有类型的公司;再次,若AI系统没有正确运行导致法律风险出现,其是否能够成为适格的责任承担主体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也是未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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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放副教授与谈)

冀放副教授结合Bronitt教授的演讲提了三个问题:其一,ACMS系统是一个从数据中发现公司可疑活动的系统,这个系统对于改变监管的最终方式有什么作用?其二,谁有权决定ACMS系统的标准,是公司自己还是监管机构?其三,ACMS系统是由监管机构提供的适用于所有公司的通用系统,还是市场上由不同公司开发的特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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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泽宇老师与谈)

梁泽宇老师就AI致损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就只为所有类型的行业开发同一个ACMS系统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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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可老师与谈)

徐可老师就现实生活中ACMS系统应该如何适用发表了看法,认为应当建立起系统研发者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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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亚琪老师与谈)

丁亚琪老师认为,现有研究更多地集中在人工智能的特征上,对公司治理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关注较少。针对ACMS系统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丁亚琪老师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谁是ACMS系统的提供者,如何保障这个系统是可以信任的;二是在ACMS系统的适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能源消耗,如何使这个系统符合ESG评估体系。

在提问环节,Bronitt教授对与谈人和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在讲座最后,朱晓娟副院长代表学院向Simon Bronitt院长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并赠送了纪念品。她表示,期待未来两院师生开展更多的学术活动,推动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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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影)

本次讲座围绕人工智能与公司治理展开,深化了中澳学者关于人工智能与公司治理前沿问题的学术研讨,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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