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与公告 > 学术平台 > 正文

加拿大渥太华大学塞琳·卡斯泰-勒纳尔教授主讲 “海外新视界”第三十一讲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5日 08:47 阅读数:

1011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海外新视界”第三十一讲在海淀校区举行,加拿大渥太华大学法学院塞琳·卡斯泰-勒纳尔(Céline Castets-Renard)教授作题为《如何规制人工智能?美国、加拿大、中国与欧盟的治理模式概览》的学术报告。本场讲座由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冯晓青教授主持,民商经济法学院孙阳副教授、李夏旭老师与谈。约三十名师生参加了本场讲座。

5A5F5

Céline Castets-Renard教授主讲)

冯晓青教授主持讲座。他欢迎Castets-Renard教授来院开讲,并与会听众介绍了主讲人的学术背景,指出研究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路径在当今社会具有重要的学术与实践意义,并期待本场讲座为法大师生们带来一场学术盛宴。

DD011

(冯晓青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塞琳·卡斯泰-勒纳尔教授从法律与社会角度分析了规制人工智能的必要性。从技术角度切入,介绍了人工智能的主要应用场景,剖析了人工智能运行过程中潜在的算法偏见与歧视、深度伪造、生成与他人版权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容等问题。她认为,人工智能可能导致著作权、个人数据、商业秘密、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规制。她介绍道,现阶段人工智能规制方案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中国、欧盟与加拿大采取的综合性立法规制方案,二是英国、美国等所采取的部门式立法规制路径。

其后,塞琳·卡斯泰-勒纳尔教授结合中国2023年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认为在规制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应当将平衡创新与监管作为出发点,并逐条分析了该规范核心条款所明确的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用户权利与利益保护等规则与原则。认为,该规范对于数据合理使用、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有助于激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

随后,塞琳·卡斯泰-勒纳尔教授详细介绍了欧盟基于风险等级的分级型、综合式人工智能规制模式。她认为,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使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开发者、引入者与发行者均对风险负有管理义务,客观上起到了促进创新的作用,并通过与社会治理体系相结合,欧盟在人工智能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大大减少了生成式人工智能过程中潜在的侵权风险。

最后,塞琳·卡斯泰-勒纳尔教授从风险识别、责任分配等方面概括了加拿大《人工智能与数据法案》建立的人工智能规制规则,并结合欧盟、英国在人工智能规制方面的最新举措,分析了在国际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人工智能规制法规的可行性和实现路径。

1286B8

(孙阳副教授与谈)

在与谈环节,孙阳副教授认为,考虑到目前人工智能的产业发展状况和商业环境,采取部门式的立法规制模式有针对性地创设具体规则更适于现阶段的人工智能规制。在宏观原则上,在规制人工智能时需要重视对产业的激励;在具体规则上,可以参照著作权现有的网络平台责任制度确定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保护义务。

DFD6B

(李夏旭老师与谈)

李夏旭老师结合塞琳·卡斯泰-勒纳尔教授的讲座内容指出,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热潮下,探讨综合性的立法规制方案具有重要意义。他认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当结合自动过滤技术发展情况,在合理限度内向服务提供者施加一定的审查义务。

与谈结束后,主持人冯晓青教授对讲座人和与谈人精彩观点表示赞赏,对参与本次学术活动所有与会者表示感谢。他指出,当代人工智能治理和法律规制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值得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希望各国、地区学者共同努力,共同推进人工智能治理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DAFF6

(讲座合影)

讲座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落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