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钱端升奖获奖成果

韩松

提名奖 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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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西北政法大学

韩松

论文

《法学研究》

2014年

第6期




分析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问题时,要从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出发,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本质,不能将西方国家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结构硬套在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上。应当从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基础、集体成员的集体共有权、集体土地社会保障性、集体土地资源性等特殊性质来认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重新构造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对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认识和解决,不宜单纯地强调其私权性,强调向私权的回归,而应当在公私兼顾的基础上,从民法上的财产私权性与社会法上的土地社会保障属性以及土地管理法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兼顾等多维度,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赋予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济功能实现的权能、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权能以及因公共利益使其权能受到限制的利益补救权能,通过多项权能的体系化实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目的。这样才能全面充分地体现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价值。片面地以“主体不明、权能不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以否定,或者在权能上做虚集体所有权,私化、强化承包经营权,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名存实亡,都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