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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卓越实践大讲堂第一期丨适用民法典“申请终止”条款解决合同僵局的探索与规范
时间 : 2024-04-22       作者:王雨彤 郁敏琰       阅读数:

为进一步加强典型案例实践教学,推动法学院校与法治工作部门各环节的深度融合,推动院校共建合作框架协议走深走实,2024年4月17日星期三14:00,第一次法思卓越实践大讲堂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学生活动中心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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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教培处处长宋卓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香香,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办主任杜智雯,门头沟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毕芳芳及部分干警代表,国家法官学院教授胡云红,以及《人民司法》杂志社编辑李泊毅出席本次活动。


(一)院长致辞


活动伊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致辞。他指出,案例教学有利于推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实践教学相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宽口径、厚基础、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学人才培养,对加快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他对北京市高院和门头沟法院带来的精彩课堂讲授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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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教学


首先,来自门头沟法院的授课团队进行了案例教学。

主持人谢耀宗首先介绍了本期精品课堂的主题——适用民法典“申请终止”条款解决合同僵局的探索与规范。随后法官助理樊仪进行了典型案例——北京某旅游公司诉某村委会等合同纠纷案的引入,并对合同僵局如何认定、合同僵局如何打破以及打破僵局后的法律后果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了阐述。

随后张恒法官对相关法律规范及实践样态进行了梳理,介绍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历史沿革,列举了五种打破合同僵局的司法实务裁判思路,并结合具体案例梳理其论证逻辑。

接着,高立克法官分析了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司法终止的理论基础。高立克结合具体案例和现有学说,介绍了违约方合同终止制度的理论分歧。随后高立克从“大陆法系:履行障碍导致合同终止”和“英美法系:损害赔偿替代实际履行”两大角度为大家介绍了域外实践探索和理论缺陷,并由此对我国民法典采用司法终止来解决履行不能的方案进行了评议。

其后,文丽法官分享了非金钱债务合同僵局中的案件裁判规则,从合同僵局的认定和打破、法官释明权的运用以及打破合同僵局的法律后果三个角度进行阐释,并结合本次授课的案例介绍法官判决的基本思路和法律依据。

最后,韩晓飞法官讲授了申请终止权利义务条款的扩张制度及其限制的相关内容。韩晓飞介绍了《民法典》第580条的适用局限,分析了“申请终止”条款对部分金钱债务的可适用性,并从申请终止条款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可适用性分析问题入手,分析了破除房屋租赁合同僵局的现实需求、法律基础、司法实践和相关案例,对相关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总结。


(三)现场答疑


随后,现场同学主要就“裁判中如何把握好合同严守原则与利益衡平原则”“‘申请终止’条款在其他类型金钱债务中如何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提问,授课团队进行了针对性的解答。


(四)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香香首先进行点评。吴香香表示,门头沟法院的讲解多角度全景式地带领在场观众全面地了解申请司法终止权制度,她进一步阐释了定期持续之债中信赖崩塌情形下的救济制度,并从教义学的层面对申请司法中止权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进行区别。吴香香同时对申请司法中止权的性质是否为请求权进行了讨论,从合同僵局救济的正当性、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突破等争议问题进行了解释。

接着,国家法官学院教授胡云红从比较法角度介绍了德国交易基础障碍规则,并将违约方申请司法终止权和法定解除权进行了对比分析,同时从违约方申请司法终止权的证成问题、守约方减损义务的确定问题、违约方申请司法中止权是否适用新型债务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释。

随后,《人民司法》杂志社编辑李泊毅从写作的角度为同学们将学习成果进一步转换提供了指导。


(五)总结


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教学处处长宋卓基对本次授课进行总结。宋卓基首先表示了对此次课堂的授课团队、专家学者和同学们的感谢,接着从深化案例培育、深化案例教学、深化院校合作、深化人才培养的角度向与会人员介绍了京法精品课堂的主旨目的、有益实践和未来发展,表达了加强院校合作共建、理论与司法实践进行更深结合的美好祝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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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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