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经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当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所选课程和其它环节(如学术活动,文献综述,选题报告,社会实践等)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标准,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重修,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成绩无效。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并按最后一次成绩记入成绩册。
研究生其它环节的考核记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取得学分。
第七条 学校允许研究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第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研究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研究生在外校修课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按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必须持研究生证。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若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二)学校或院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
(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
研究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审查并签字后,报研究生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并通过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不同类型和不同类别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议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4年(含休学),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6年(含休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研究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审查并签字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休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拟复学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硕士研究生有2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研究生有1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者,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须由本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审查并签字后,报研究生院,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学年,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4学年,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考试成绩合格,且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允许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及学位论文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也允许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论文者,申请延期毕业。
第二十九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程序。
第三十条 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及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已经发给结业证书的研究生,在结业后二年内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委注册,并由北京市教委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