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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兼职辅导员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11/25 09:13:01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

中矿大京字〔2015〕11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兼职辅导员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学校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兼职辅导员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经2015年10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兼职辅导员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5年10月12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兼职辅导员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矿京党字[2011]1号)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兼职辅导员,是指主要从我校推荐免试研究生中选拔的保留入学资格两年,专职从事两年辅导员工作,两年辅导员工作期满后再继续研究生阶段学习的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从推荐免试研究生中选拔聘任到机关、教辅、后勤等部门的助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兼职辅导员的选拔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的选拔工作按照学校年度推荐免试研究生文件的总体要求进行。学校根据辅导员的定编数,确定年度选拔兼职辅导员的数量。

第五条 申请担任兼职辅导员,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学生工作;

(二)大学学习期间担任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学院团委副书记等职务一年(含)以上;或者担任校(院)团委、校(院)学生会等学生组织部长以上学生干部一年(含)以上;或者担任过校级优秀社团第一负责人一年(含)以上;或者担任过学生党支部正副书记、学生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一年(含)以上,并获得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

(三)身体、心理健康。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个人自愿申请和学院初步

考核和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面试考核录用。学校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工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经面试考核合格的兼职辅导员,还须通过学院研究生入学面试方可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从年度推荐免试的研究生中产生;也可从年度参加统考并已经被录取的研究生中选拔产生。

第八条 从年度参加统考并被录取的研究生中选拔的兼职辅导员,同样保留入学资格两年,专职从事两年辅导员工作,两年辅导员工作期满考核合格后再继续研究生阶段学习。

第三章 兼职辅导员的管理

第九条 兼职辅导员经考核并被录用后,须在学校公示

期结束后一周内与学校签订协议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被录用资格。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经选拔录用后,尚未上岗及工作未满两年中途申请不再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中途被辞退的,学校取消为其保留的研究生入学资格,按规定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或将其档案和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因生病不能或不适合继续担任辅导员工作的,经权威医疗单位确诊、校医院审定,并经学校同意后,可以不再担任兼职辅导员。从治疗康复后的下一学年度,按在校研究生对待。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的管理采用“2+2”模式,在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内,不选修研究生课程,不发放奖助学金。第三年正式进入研究生的学习阶段,允许两年毕业。在开始研究生学习阶段时办理选课手续,交纳学杂费,同时发放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 兼职辅导员在任职期间,未经学校和学院批准同意,不得从事学生工作岗位以外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兼职辅导工作两年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工处、学院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其是否继续以助管身份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助管工作期间的工作补贴由所在学院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规定酌情发放。

第四章 兼职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五条 兼职辅导员在任职期间,享受下列待遇:

(一)发放工作补贴(含辅导员津贴)3500元/月;

(二)享受在校研究生公费医疗;

(三)免费安排入住辅导员宿舍;

(四)学校和学院提供的学习与培训;

(五)保留入学资格的两年免交学杂费;

(六)工作两年期满入学时,如遇学费调整,按两年前同届研究生入学时政策执行;

(七)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后,第一年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第二年参加正常评定;

(八)学校管理岗招聘毕业生优先从兼职辅导员中选聘。

第十六条 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补贴,由学工处统一制表,按月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五章 兼职辅导员的考核

第十七条 兼职辅导员参加学校组织的每学年一次辅导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第十八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两年任职期满,学工处、学院对其工作情况作出鉴定,鉴定和考核材料进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1510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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