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支出审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工作实际,学校对《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预算经费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的规定》(中矿大京字〔2017〕43号)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预算和借款事项的审批,其相关业务事项的前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预算经费审批的基本原则
1.责权一致原则。项目经费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预算经费审批人对所签署的经济事项分级负责。
2.预算控制原则。经费审批须按预算项目和额度审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
3.归口管理原则。专项经费在限额标准以上实行归口管理与审批。
第四条 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应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上一级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各环节审批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经费审批职责。
第二章 预算分配程序
第六条 学校年度部门预算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按“两上两下”流程编制,报教育部审核。
第七条 学校年度校内预算分配由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确定预算控制额度。校内预算按照“基层申报、逐级审核、上下结合”的程序编制。在分管财务校领导的带领下,财务处预测学校年度财力,结合预算实际需求,编制校内预算建议草案,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在此基础上听取和吸收意见,进一步修改与调整,形成校内预算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批。
第三章 预算内支出经费审批权限
第八条 各学院、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单位公用预算经费。
1.学院公用预算经费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执行,大额经费使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制。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学院单笔10万元以下的支出(以单张报销单的汇总金额计算,以下同),由院长审批。如对某项经费授权主管副院长审批,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财务处备案;
学院单笔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支出,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由院长、党委(党总支)书记和分管院领导共同签字审批。单笔超过2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须经联系校领导签字审批。
除上述审批权限外,从学院经费发放的教师超课时津贴、工作补贴等还须由学校人事部门审核签字。
2.重点实验室单笔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单笔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和分管行政副主任共同签字审批。单笔超过2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第九条 机关部处室、教辅及直属单位日常运行及专项业务费。
单笔2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单笔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各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双一流”建设等重大专项经费。
单笔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单笔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职能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
单笔5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职能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单笔300万元(含)以上支出,由职能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基建和修缮经费(含自筹)和不动产购置经费。
该类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学校建设项目付款流程等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决算款、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
单笔5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责任单位负责人、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
单笔5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责任单位负责人、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单笔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责任单位负责人、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除在年初预算批复中明确名称与金额的修缮项目外,单项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经总务处和财务处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须报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绩效支出管理、科研经费外拨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专项经费和代管经费
单笔不超过5万元的支出,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单笔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经费负责人审定、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单笔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经费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单笔5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经费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除上述规定外,教育教学改革专项、党员活动经费等各项业务经费按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审核签字。
第十四条 学校以下常规经费支出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报财务处审核支付。
1.按照财务计划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及津补贴、绩效工资、取暖物业补贴、离退休人员费、丧葬抚恤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工会经费等政策性支出。
2.按月汇总发放的学生各奖助学金。
3.按制度规定提取的各类专用基金。
4.学校正常的水电燃气费支出。
第四章预算外支出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预算外支出经费是指没有纳入本年度校内预算或超出预算安排的支出经费,原则上不予安排。因特殊情况必须在本年度支出,且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预算外支出经费审批程序如下:
1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长审核,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长审核,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值班费、沙河人员补贴、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等支出,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经费负责人因外出学习、工作等原因委托他人代行经费使用审批权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分管业务部门批准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小为零,逃避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部门)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学科研单位公用预算经费是指教学科研单位用于日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经费。
机关部处室、教辅及直属单位日常运行及专项业务费是指为保障学校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运行,通过校内预算分配到各部门的行政经费和专项经费。
其他专项经费是指通过校外单位拨入的特定工作任务而设立的一次性或阶段性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用于补充学校事业运行、科研项目经费除外)。
代管经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项经费。
分管校领导是指分管工作(教学、科研、学生工作、党建、人事、后勤、基建、财务等)和部门的校领导。
分管业务部门是指学校各类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预算经费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中矿大京字〔2017〕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