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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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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务卡管理办法
时间:2019-10-25 09:59:34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推进科研项目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原则上为我校在编在职人员,开卡时必须由相关部门确认本人身份。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对于参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并使用公务卡。

第四条我校公务卡发卡银行为办理国库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公务卡按照“本人申请、财务处审批、代理银行发放、个人启用”的流程办理,由财务处负责联系发卡行集中申办。

第五条 持卡人必须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收取。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负责保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毁损,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请到财务处填写登记《公务卡信息变更申请表》,由财务处相关人员将公务卡信息维护到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持卡人如需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财务处向银行申请,由银行审批后调整。持卡人临时增加信用额度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持卡人因调动、离职等原因离开本校时,必须经财务处确认无对公债权债务并销卡或转为一般信用卡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达到退(离)休年龄办理退(离)休手续前,持卡人到财务处办理销转公务卡有关事宜。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中央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表)。

第十条 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除此之外,其他有刷卡环境的公务项目支出也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支出;

(五)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支出,项目负责人进行书面说明并经财务部门批准,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六)科研项目中的临时聘用人员、在校学生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公务卡的报销原则

第十二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公务业务和科研业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须索要发票、银联小票等相关凭证。实际发生公务卡消费而无法取得消费交易记录的,可以提供打印的银行交易明细单作为凭证。

第十四条 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将报销金额转入个人公务卡账户。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本人先行垫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三)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等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公务卡消费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及时整理所有公务消费合规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八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

第十九条 一次报销金额超过刷卡消费的金额,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可将全部报销金额转入公务卡中(溢缴款部分在开户行所在地农行提现不收手续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实行公务卡结算的通知》(中矿大京财字〔2013〕12号)同时废止。

附表: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表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

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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