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各类经费。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指纵向与横向课题经费,不含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专项经费。
第三条 各类经费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所有支出必须有批准的预算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各院、部、处、室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和职责范围内报销事项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真实性、相关性和票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循“一般按规定、特殊按程序”原则进行财务报销,对违反规定和程序的报销事项应予拒绝。
第二章报销票据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报销票据必须是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或收据,票据上方应印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或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税票)或财务专用章(财政票据)。
第七条 原始票据不得涂写、挖补。发现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当退回开出单位重新开具或者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八条原始票据要素应填写齐全。如:开票日期、付款单位、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等。票据上的付款单位名称应完整填写单位名称“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如票面未注明具体品名、单价、数量的,应附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
第九条当年取得的票据原则上在票据开具当年报销,最迟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销。
第十条原始票据遗失的,须由开票单位出具票据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办人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原始票据未在任何单位报销或退款,并由经费负责人、各部门分管业务负责人审批,方可作为报销凭据。如果遗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因票据复印件报销而引起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经办人自己承担。
第三章报销手续要求
第十一条报销时应按报销内容填制相应的报销单,所填制内容必须真实、相关、完整、合法。报销单据填写的金额原则上不得涂改,如有修改,需更改人在更正处签名或审核人员在更正处盖章。所有以外币形式支付的费用报销时,均需外事部门审核并注明汇率。
第十二条每笔经济业务报销须有经办人、经费负责人审批签字,实物类物品还须有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为亲属关系的,还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任何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十三条娱乐、康体、烟酒、消费卡、加油卡类票据不予报
销;应由个人或家庭承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等票据不予报销;除外宾接待以外的礼品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通过旅游公司或相关电商平台等第三方办理代订机票、酒店住宿等业务,第三方开具代订机票、住宿费等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人员名称、航班时间、始发地、目的地或实际住宿酒店名称、住宿时间等信息,同时提供支付凭证和订单明细等作为财务报销凭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单笔或同一事项累计5千元(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报销时须提供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六条因业务活动使用私车,在报销汽油费时,需注明车牌号、事由等信息。
第十七条 报销市政交通一卡通充值费,应与业务活动相关。报销时,应在票据上注明使用人姓名、所属部门或所在班级、联系方式,原则上充值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第十八条租车费、技术服务费、翻译费、出版费报销时须附合同或协议。版面费报销时需附录用通知。网约车费报销时需提供清单并注明事由。
第十九条预算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须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分散采购登记表》。合同金额达到学校相关招标规定的,需提供招标手续资料。
第二十条咨询费、接待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维修费、固定资产等费用报销参照相应规定。科研经费使用参照相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会议费报销时,简化报销手续,不需提供会议费预算。单位在华承办国际科研会议费支出确因合理原因超出学校文件规定综合定额标准60%(含)以内的,由科研经费负责人书面申请,会议承办单位和科学技术研究院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财务处予以报销;如超出规定标准60%以上,该书面申请还需报分管科研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签字。正高级职称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
第四章借款手续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借款时,借款人须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借款单”。除住院借款外,借款人必须是学校正式在职人员或博士后。
第二十二条所有借款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结清欠款。实行“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借款人应在业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冲销借款手续,如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冲销还款的,财务处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直至扣回借款金额为止。
第五章财务结算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类经费支出原则上应首选公务卡结算。单张或连号票据金额超过1000元(含),须办理转账汇款或支票(同城)或公务卡刷卡结算,一般不予报销现金,刷卡结算报销时须提供POS消费单或转账记录。确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支付的,经办人须写书面说明,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并提供支付凭条。
第二十四条校内各部门之间发生经济业务办理转账,应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内部往来结算单”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测试化验结算单”,并附明细单据,经费负责人签字。校内各部门之间发生经济业务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发放劳务性费用,原则上存入个人银行卡中(外籍专家无卡的情况除外),采用零现金支付方式,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严禁通过虚列、伪造劳务费发放名单等方式套取人员经费。野外科研发生的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可由科研项目组人员先行现金(代扣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垫付,财务报销时附上劳务费领取表和野外科研情况说明,准予将报销款项存入实施垫付的科研项目组人员银行卡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经费的检查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财务报销和借款有关规定》(中矿大京财字〔2010〕11号)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财务报销和借款的补充规定》(中矿大京财字〔2011〕1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