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规定
(一)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纳入部门预算的科研经费,包括中央和地方资助立项的纵向科研经费(不包含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专项经费)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立项的横向科研经费。
(二) 二级教授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可以按照一类标准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和住宿。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 50周岁(含)以上的三级教授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可以按照一类标准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
(四) 执行三类标准的工作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可以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
第二条 关于特殊情况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报销要求
由于健康原因、突发事项、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据实报销。
第三条 关于无住宿费发票的报销要求
师生开展野外调研(考察)、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正式住宿费发票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收款人的收条、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地址和付款记录),由经办人、带队教师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如科研经费可由分管科研的负责人审批),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关于丢失差旅票据的报销要求
(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遗失的,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订票记录或购票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明材料,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原住宿酒店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付款记录等证明材料,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国内差旅费报销要求,仍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矿大京字〔2016〕31号)执行。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生的国内差旅费按原办法执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