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在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会期 组织形式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 |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60%执行。 |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
第十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或上级有关部门若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本办法标准也将随之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审核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财务部门负责合规性审核,并及时办理支付手续。若发现专家信息不真实或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学校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学校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因其复杂性和特殊性,进行会议咨询、现场访谈或勘察时,专家咨询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最高不得超过50%,由二级单位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在咨询费预算额度内列支,横向项目在人员经费额度内列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