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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培训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7-12-05 16:56:39来源: 浏览: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矿大京字〔2017〕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部处室、直附属单位、各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用于培训时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培训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内经费安排组织的教职工培训,应编制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各部门接受外部委托,承担外部单位培训计划的,应按照规定编制培训支出预算,并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列支。

第六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审批。各单位组织培训应遵循“先审批、后举办”的原则,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培训审批表》(见附表1)。审批程序如下:

(一)机关部处室、教学辅助单位及有关单位组织培训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各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组织培训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科研课题或项目组织培训,由课题或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

(四)各单位委托外部专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组织培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组织教职工培训原则上在校内举行。如学校难以安排而需要在校外举办的,必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委托校外机构承办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择优选择培训机构,并签订培训合同。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九条严禁以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用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优先选择学校内部接待用房;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优先选择学校内部餐饮单位;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原则上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三章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为5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34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人天,场地费和其他费用8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不安排住宿的培训,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培训,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培训召开地参训人员、授课教师、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二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三条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四章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培训费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时须提供培训审批表(附表1)、培训费报销单(附表2)、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服务单位提供收款票据及费用明细单等凭证。培训费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对未履行审批和报销手续不完备,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其主办的培训承担监管责任,培训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将强化对各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处、监察处和审计处对培训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

第十七条对于弄虚作假、举办虚假培训,虚增培训支出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学校财务处、监察处和审计处将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根据上级明确指示、规定和安排,或者有特定要求的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培训审批表

2.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培训费报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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