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代管款项管理办法》,并经2014年10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代管款项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4年10月28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代管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管款项是指我校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此类款项的所有权不属于我校。主要包括党费、团费,挂靠我校的各类学会(协会)和研究会款项,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代管款项等。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代管款项的管理部门。财务处对代管款项一方面要尊重代管款项负责人的支配权,按照使用者的合法、合理要求办理款项收付业务,在会计账务中真实反映;另一方面必须实行财务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及学校财务规定,严格监督各项代管款项收支的合法性,不得因其所有权不属于学校而放松管理。
第四条 代管款项业务的申请。校内单位接受委托申请设立代管款项核算,须提交申请报告,阐述申设理由、有关文件依据、委托函件、经费的主要来源、使用开支范围,明确审核签批负责人,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设立。
第五条 代管款项的收支。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明确负责人审批权限,指定本单位专人办理款项收支手续。收取的款项要及时入账,支出的款项内容要符合财务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开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 代管款项的对账。有代管款项的校内各单位应每年与学校财务处就暂付款金额、收入金额、支出金额、结转结余金额等进行对账,如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按会计程序进行更正。
第七条 代管款项的清算。根据代管款项负责人的意愿或者业务需求,由代管款项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后,财务处可停止其代管款项账户的使用,清理完往来款后,将余款转出。
第八条 学校代管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经费,因占用学校资源,学校将按收入发生额的5%收取资源占用及管理费,并在款项入账时一次性扣除。提取的资源占用及管理费纳入学校收入预算,用于补偿学校管理工作成本支出。
学校代管的党费、团费和按资助人要求设立各类资助基金等款项按实结算,不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学校一般不接受与本校事务无关的代管款项业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