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并经2014年10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4年10月27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包括挂靠学校的基金会、结算中心等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校办企业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学校及挂靠学校相关组织的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校内各单位开立校内结算账户与归集账户的审批。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 各学院、各部处室等单位不得在财务处以外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其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集中管理与核算。
第六条 校内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如经批准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其资金应由学校财务处集中管理。
第七条 校内任何单位均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
第八条 校内单位因为实际需要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确需在校外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的,需提交以下文件,由财务处审查,报分管副校长或校长同意后办理:
1.主管部门批件或在政府部门办理的许可证、执照;
2.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3.专职财务人员身份证明;
4.单位内部较为详细的财务管理办法;
5.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需开设临时存款账户时,需写出申请报告,报分管副校长或校长同意后办理。
第十条 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为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的名称、性质等发生变化,财务处应按照国家规定撤销原账户,开立新账户。
第十二条 银行账户撤销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应交回或及时销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三条 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1.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2.必须如实填写款项来源和用途,严禁利用银行账户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套取现金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四条 开户单位取得的利息等收益必须全额入账,不得另作其他用途或私分私存。
第十五条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银行对账制度,按月将银行对账单装订成册,认真保管。对各种未达账项必须找出原因,认真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有权对校内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应每年对学校所属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督促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单位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各开户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发现违规使用银行账户的,学校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同时对违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凡学校和所属单位发生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强行划拨等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和财务处等部门报告。因未及时报告或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