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学校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并经2014年10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4年10月28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一级财务部门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校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记账凭记填制、复核工作,不得兼任除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外账簿的记账工作,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从事审核报销、稽核、记账和会计档案保管等岗位工作的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学校财务部门,以及校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机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出纳人员应实行轮岗制。轮换时应填写正式的《会计工作交接表》并由科室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五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六条 货币资金结算岗位设置现金出纳、银行出纳、稽核岗位。现金出纳不得兼任银行出纳;银行出纳不得兼任现金出纳。稽核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结算票据,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结算金额进行核对,检查出纳员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抬头等是否正确。
第七条 现金出纳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限额储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第八条 银行出纳岗位负责银行结算业务。对每天开具的银行结算票据的金额、日期、抬头等是否正确进行核对,并逐笔进行详细记录。不得签发空白支票。银行出纳岗位要按会计核算软件系统规定的流程操作,做到当日业务当日处理。
第三章 库存现金的管理
第九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奖金、补贴、劳务费、丧葬费、抚恤金、差旅费、低于结算起点的经济往来以及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内容。国家规定单位之间的结算起点为1千元(含1千元),超过结算起点的经济往来,一般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条 现金盘点制度。现金出纳应严格按照日清月结的规定,每日工作结束前,将库存现金盘清后与现金日记账相核对,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原则上不得将问题留到次日解决。
第十一条 库存限额制度。金库每日留存的库存限额必须在银行核定的金额之内,遇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应将库存现金控制在10万元以下。平常如有特殊原因需超过规定限额,现金出纳应向财务处负责人报备,但该情况不得连续超过2日。
现金出纳应负责对每日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送交银行。如银行无特殊要求,现金出纳应在每日下午四点前,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送存银行。大额现金交存应由2人以上一同前往开户银行送存。
第十二条 金库交接制度。现金出纳请假或岗位轮换,交接双方必须当面盘清库存现金(岗位轮换还需进行书面交接,并由资金结算科科长现场监交)。未经盘库而出现差错,由交接双方共同负责。现金出纳因病或因事无法到场交接,应由资金结算科 科长与替补出纳共同盘点库存现金。未按规定操作而出现差错的,由资金结算科科长和替补出纳共同负责。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发生经过学校财务部门批准的现金收费收入,应及时交财务部门或者缴存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四章 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与年检,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银行账户的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等业务,报学校批准。未经学校批准,校属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除外)。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或转账支票搞非法活动。
第十八条 必须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总账,两者之间要定期、及时地核对且相符。每月月末,银行存款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并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必须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加强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第十九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签字制度。
第二十条 定期存款转存由财务处处长按照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审批签字,资金结算科科长负责稽核,由银行出纳负责具体办理。
第二十一条 转存定期存款制度。
(一)财务处处长根据财务部门会议通过转存定期存款的决定,在授权范围内签发同意办理定期存款批件。
(二)财务核算科人员根据财务处处长批件填制记账凭证,银行出纳按照银行规定填制相关单据,送交资金结算科科长审核,并在单据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三)资金结算科稽核人员要仔细核对转存资金的金额、账户信息和入账科目等,并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第二十二条 取回定期存款制度。
(一)银行出纳将到期的“定期存款存单”和盖有预留印鉴的取款凭证交予银行办理取回手续。
(二)银行出纳将银行转回的“定期存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本息“进账单”交予财务核算科人员填制记账凭证。
(三)资金结算科稽核人员要准确核对收回资金的金额和入账科目,核对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四)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取回未到期的银行存款,应写明原因,由财务处处长签字,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对账单实行“双签”制度。
财务处安排专人负责每月将学校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提供的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由资金结算科科长审核签字后,交财务处处长签字。确认无误后,报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然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最后,归入会计档案保存。
第五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账单、电汇单、现金缴款单等。
第二十五条 银行票据的购入
(一)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的购买由银行出纳负责。银行出纳应按支票号码顺序领用,领用时必须进行登记,包括购买日期、开户行名称、购买支票起止号码等内容。
(二)购入空白支票(转账和现金)应存于保险柜中。银行预留印鉴和空白支票应分别管理保存。空白支票由银行出纳保存,银行预留印鉴由资金结算科科长保存。
(三)银行支票上的银行预留印鉴应随用随盖,不得在空白的支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第二十六条 银行票据的签发使用
(一)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与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签发支票时应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金额、用途。
(二)银行支票等票据应按顺序使用,不得跳号使用。
(三)日常签发支票时,银行出纳应根据记账凭证填写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记录收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用途,同时经办人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然后将填好的支票交资金结算科科长审核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四)支票作废后,银行出纳对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同时,应在“支票登记簿”上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七条 收入银行票据的管理
(一)支票:收到支票时,要审核签发日期是否有效;支票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规定;对方签章是否完整清晰;是否有对方账号;有密码的银行支票是否填有密码;支票有无折叠等。上述逐项审核无误后方可收账,并及时填制银行进账单,送交银行入账。对因各种原因退回的转账支票,除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外,应妥善保管支票,不得丢失,以便退回原签发单位。
(二)银行承兑汇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需审核签发日期是否有效;收款人是否为全称,是否正确;背书单位名称是否填写;签收人签章是否完整清晰。上述逐项审核无误后方可收账。为明确责任,银行出纳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接受登记册,以备查。对因各种原因退回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出纳除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外,要对汇票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以便二次交予银行或退回原单位。
(三)银行承兑汇票在未到承兑期限时,应由银行出纳妥善保管,存于保险柜。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银行出纳应提前10天向银行申请承兑。
第二十八条 作废银行支票的销毁制度。
(一)因支票签发错误或收款方原因,需退回已经做账支票作废,重新开具支票的,应将作废支票连同新领用支票的存根一起交予会计人员做账务处理。同时,应在“支票登记簿”上加盖“作废”章。
(二)其他作废支票,待年终与银行对账核实无误后,由资金结算科科长监督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银行出纳和资金结算科科长应签字。
第二十九条 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财务印章的管理。财务负责人章由资金结算科科长保管,财务专用章由银行出纳保管,收费专用章和财务部门公章由专项资金管理科科长保管,票据专用章由资金核算科副科长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印章应放入保险柜保管,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三十条 所有银行空白票据必须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每个工作日终了应将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存放在不同的地方,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办法负有贯彻执行的义务,资金结算科科长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负直接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负监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财务部门应设立查库单,对现金及银行票据进行盘点抽查,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票据库存情况与票据系统内未领用情况相符。查库应做记录,由查库人员和出纳人员同时签字。包括:
(一)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二)银行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是否健全。
(三)货币资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截留、转移、挪用、设置账外账等,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财务部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财务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与上述各条款不符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 对在货币资金收付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而发生差错的,视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情节情况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现挪用公款者,不论金额大小,首先调离,然后,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