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的精神,以及教育部的相关要求,我校作为中央预算单位必须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财务处通过开展公务卡知识讲座,组织在职教工申领公务卡,安装公务卡消费支付POS系统,现已具备公务卡消费结算条件。
为了便于公务卡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务卡划卡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卡结算使用的范围
财政部规定,强制性使用公务卡结算目录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交通费用等16项费用。除此之外,其他有刷卡环境的公务项目支出也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公务卡报销须知
公务卡的报销,指学校通过财政部《公务卡支付系统》对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进行审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予以报销。公务卡的报销需注意以下事项:
1.我校职工持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须索要发票、银联小票等相关凭证,报销时应向财务处提交发票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并将自己的姓名、卡号填写到《公务卡结算费用报销单》上(附件2,可从财务处网站表格下载专区下载)。
2.财务初审人员在公务卡支付系统中通过输入“卡号”、“消费日期”、“消费金额”等基本信息,查询交易真实性。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职工自行偿还。
3.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务必于刷卡后及时整理所有公务消费合规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由于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所产生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报销,请提前通知财务处,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4.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5.一次报销金额超过刷卡消费的金额,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可将全部金额直接转入公务卡中(溢缴款部分在开户行所在地农行提现不收手续费)。
如:差旅费中刷卡消费了500元,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含补助费共需报销600元,则将600元直接转入公务卡中。如本人信用额度为8000元,还款600元后,卡内余额为8100元,则在开户行所在地农行提取现金100元以内不收取手续费。
三、公务卡免息还款期限的说明
公务卡消费有四个时间概念,分别是交易日、记账日、账单日和还款日。
1.交易日,是指持卡人实际刷卡消费的日期。
2.记账日,是指银行把持卡人的交易记在账上的日期,一般在交易日后的一至两天。
3.账单日,是指银行对持卡人每月 (按上一个月的账单日到本月的账单日计算)持卡消费交易“算总账”的日期。
4.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最后还款期限,银行已将公务卡及使用须知寄给持卡人,上面标明了最迟还款日。
免息还款期:指从账单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因为刷卡消费的时间有先有后,所以享有的免息期长短不同。请持公务卡消费职工务必及时进行报销。
四、公务卡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享受银行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服务。
2.公务卡既可用于公务消费,也可用于个人消费。
3.持卡人因调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单位,必须经财务处确认无对公债权债务并销卡或转为一般信用卡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到达退(离)休年龄办理退(离)休手续前,持卡人到财务处办理销转公务卡有关事宜。
4.强制性公务卡项目,不再办理现金预借业务,不允许个人自行垫付现金(如自行垫付,不予报销)。
5.使用公务卡报销时必须提供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且必须与发票日期等内容要一致,原报销签字程序不变。
6.持卡人因公务的消费,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销还款,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7.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溢缴款除外)。
8.公务卡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坏后请尽快拨打农业银行服务电话40066-95599进行挂失、办理新卡事宜,并到财务处进行登记。
9.如果公务卡信用额度满足不了公务消费需要,可到财务处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调额申请要求,应由持卡人在网点提交调额申请,具体提交的材料有:身份证、调额申请表(银行制式)、征信授权书(银行制式)、财务处出具的调额说明(需盖章)。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六、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财务处。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公务卡结算费用报销单
另附:公务卡知识问答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