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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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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加强借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时间:2007-03-12 00:00:00来源: 浏览:

中矿大京财务〔2007〕1号

为加强资金管理,完善借款管理制度,清理长期借款,提高资金使用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借款人必须是我校正式教职工和博士后人员。临时工及各类学生不得从学校借款(本科生、研究生因病住院借款除外)。

二、借款时,借款人应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借款申请单》一式三联,由借款人、项目负责人或单位主管签字后才能办理。

三、借款审批权限按《各级人员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四、各种借款均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制度。各单位及个人所发生的借款,应做到一事一借,及时还款,避免长期挂帐。

五、借款要按用途使用,未按借款用途使用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必须写出书面说明,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后方能报销。

六、还款期限

1.凡出差、实习、出国性质的借款,自返校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2.科研外协费及银行汇款自借款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3.其他借款自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七、超过还款期限不报销还款者,将停止其再次借款。超过还款期限三个月不报销还款者,将从借款人的工资或离退休金中扣回,没有工资或离退休金的,从签字项目负责人或部门主管人员的工资中扣回,用于冲减借款。

八、其他

1.借款人为债务责任人,负责按时报销还款,并承担借款过程中的主要经济责任;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监督款项的合理使用,并督促借款人按时报销还款。

2.借款人为科研项目成员,如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偿还。

3.办理离校手续人员,需还清借款,再办理离校手续。

4.正在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其借款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主管负责督促还款。

5.对确实无法报销还款的借款,借款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学校批准后方能核销。

九、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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