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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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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建设节约型校园有关费用报销的补充规定
时间:2017-11-16 18:37:49来源: 浏览:

2006-03-16 矿大(北京)财务处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新时期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建设节约型校园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广大师生员工应树立节约意识,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点滴事情做起,自觉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风尚,养成节约一度电、一杯水、一张纸的良好习惯,把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刻不容缓地抓紧抓好。根据我校党委建设节约型校园的要求,杜绝铺张浪费行为,压缩不合理开支,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加强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压缩公务性费用开支

1.压缩行政差旅费开支。

严格控制行政出差、参加会议、考察学习、业务培训等差旅费,除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和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培训外,原则上不参加。必要的差旅费开支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副书记、副校长要经书记、校长审批;处长(学院院长、书记)、副处长(学院副院长、副书记)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要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因公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院士、司局级干部)除外,因特殊原因确需乘坐飞机应事先请示学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核销飞机票价费用。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2.压缩电话费开支。

各学院、部、处、室负责人要严格控制本单位公务电话费用,杜绝办公室电话私用。不得在经费预算指标内报销个人电话费用。对少数特殊岗位人员,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报销个人电话费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一定的补助费(扣除工资已发放的电话补贴部分),特殊业务工作结束后一律不予报销个人电话费(或补助)。

3.压缩机动车辆维持费项目的开支。

集体公务活动提倡集中乘车。除学校因公配置车辆发生费用可以在经费预算指标内报销,其他车辆发生费用一律不准用公款报销。

4.压缩招待费开支。

严格执行公务用餐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对来校进行一般公务活动的人员原则上不安排招待用餐,确需安排招待用餐,须经有关职能部门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校领导安排的公务招待用餐,由校办负责按标准安排;各学院、各处(室)自行安排的用餐,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各单位自有资金支付。接待客人,要推行工作餐制度,严禁招待标准过高、陪餐人员多等现象的发生。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特殊开支必须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方可列支。

5.压缩印刷费、复印费、行政办公设备开支,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从严控制办公设备的购置、更新,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严格控制文件印刷数量。充分发挥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作用,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清印次数。提倡双面用纸,对使用过的复印纸进行再利用,切实减少纸张消耗。购买办公用品、用具,凭发票,由经办人、验收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或文具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须附上购物明细小票。严禁以购买办公用品和文具的名义开具虚假发票报销个人用品。

6.压缩会议、活动开支。

在举办各类会议、活动时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重形式、讲排场、摆阔气等铺张浪费现象。确因工作需要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报销会议费、会务费和各类活动费用,必须附有会议主办方的会议通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7.压缩出租车费用开支。

在本市范围内因公采购物品或参加各类培训、会议等,应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车辆,单程车票3元以上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可以报销,原则上不予报销出租车票。确因工作任务紧迫或目的地公共交通不便,需乘坐出租车的,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审批报销凭证,严禁用公款报销个人出租车费用。报销出租车或交通费票时需提供电脑发票或其它形式有效财务发票,在票面上注明起止地点;非电脑发票的“出租车费”或“交通费”票据还要注明起止时间和用途。报销出租车费时还需将票据按时间顺序张贴好。

二、严格资金、资产管理

1.资金集中管理。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财务规定,各学院、各部门所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应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在银行私自开设账户或个人存款账户,公款私存。应纳入而未纳入擅自存储、隐匿不报的要以“小金库”论处,予以收缴,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制度,增强经费使用的计划性;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禁止无预算、超预算或超范围、超标准、不合规范的报销经费。各部门、学院、单位都要按规定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3.加强资产管理。

物资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学院资产管理制度,努力实现物资设备管理的科学化。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防止不必要的重复购置,减少浪费。学校体育场馆、会议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和设备等对外出租、出借收入一律上缴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办法实施细则

1.本办法适用校级财务机构及所属二级财务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营企业除外)。

2.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各类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和成教生)交费、专项资金、纵向科研经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符合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财务处

二○○六年三月一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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