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
中矿大京保字〔2021〕2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良好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切实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并经2021年9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1年9月28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积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交通安全意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学院路校区和沙河校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依法参与校园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的义务,师生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校园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七条 校园道路属于公共安全通道,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进行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设施设备。
第九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经责任单位同意后报学校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做好安全警示,落实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施工结束后须尽快将道路恢复完好。
第十条 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十一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单位须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保卫处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相关的决定,应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十四条 共享车辆企业须向学校递交入校服务承诺书,承担安全责任和秩序维护义务,并按照学校要求派驻人员力量入校进行安全、规范、专业、及时的秩序维护工作。凡不签订承诺书、不派驻力量维护秩序、不服从管理的共享车辆企业,其所属品牌车辆一律不准入校,滞留车辆一律清理出校园。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五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驾驶。
(一)沿路靠右行驶,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校园内禁止鸣笛。
(三)行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四)须靠道路右侧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十六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教学区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驶入校园内须减速慢行,服从安保人员管理,配合查验登记,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教学区的机动车需持有教学区车辆通行证或提前预约审批。
(二)来校公务社会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前预约,经保卫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三)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四)运送后勤物资、设备及教学科研用品、材料等货运车辆须预约审批通过后,严格按规定时间进入校园,审批单位负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五)装修、施工等车辆,须办理完开工手续并签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施工交通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批准进入,项目实施单位负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校园内住户装修、施工等车辆,须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施工住户负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六)学院路校区货运、施工等车辆教学区通行时间:6:00-7:00、8:00-9:30、10:00-11:30、13:30-15:00、15:30-17:00;沙河校区货运、施工等车辆校园通行时间:6:00-7:00、8:30-11:00、14:00-17:00。其他时间段严禁驶入。
(七)学生、教职工班车运行须严格按照班车运行时刻表进出校园,安全文明行驶,减速慢行,总务处负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八)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行公务外,应由主管部门申请,经保卫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九)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以及除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外的所有型号的摩托车入校。
(十)无关社会车辆谢绝进入教学区。
第十八条 对校内影响交通或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学校有权按规定实施强制牵引、锁车、张贴违规通知单、曝光等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学车、练车或实施其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行为,学校有权将入校从事非法活动、具有各类安全隐患或拒不缴费、扰乱秩序的车辆清理出校园。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减速慢行,服从门卫管理,遇门卫查验,应停车配合,不得硬闯。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如:人力载客三轮车、燃油三轮车及畜力车等)禁止入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各类电动自行车进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送餐、快递电动车一律禁止进入教学区,违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电动助力车。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须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三)不得有边骑边看手机、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四)通过人员密集区域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乱停放,禁止占道阻碍交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权将长期滞留学校(公告期内未能认领的)的非机动车清出校园。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如遇门卫查验,应主动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校门进出管理。学校有权禁止从事非法活动、扰乱秩序或具有各类安全隐患的人员入校。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三十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或有打球、玩闹、坐卧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三十四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种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消防通道、消防车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及接合器、交叉路口、道路隔离桩、疏散通道、楼宇出入口以及有禁停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等,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车辆调整停放区域或位置,入校停放车辆须无条件配合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举办大型活动需进入学校的校外车辆,有关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并办理临时公务车证,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三十九条 学校停车场、停车位由保卫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使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不得在出售房产时附带校内停车位。道路及两侧、公共通道、停车位禁止个人安装充电桩。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并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规通行或停放机动车辆,扰乱校园交通秩序的,除按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处理外,视情况进行锁车、拖车处理。三次(含)以上违规停放的办证备案车辆计入黑名单,取消当年停车证,按实际停放时间结算退款,停办次年停车证。对三次(含)以上违规的校外车辆,计入黑名单,不允许再进入校园。
第四十三条 停放在学校公共区域同一位置超过一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保卫处联系车主未果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僵尸车”进行拖移处理。违规停放在教学区非机动车和长期停放的废旧非机动车,总务处统一进行清理处置。居民区的废旧车辆,由社区居委会牵头,会同保卫处或派出所进行清理处置。
第四十四条 车辆所有人应爱护校园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车辆,车辆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导致设施、设备或其他车辆损坏的,肇事车主承担造成的损失和后果。
第九章 校内单位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配合保卫处的工作,贯彻落实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公车管理单位,须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交通法规教育,确保车辆安全出行、遵规守法,并自觉接受保卫处的检查监督,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师生集体外出公务活动申请》报备,并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事故;需租用外单位车辆时,必须租用具有相关专业营运资质的公司车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矿大京保字〔2008〕1号)同时废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