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及教练员、裁判员培训活动,提高参会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根据体育部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部门鼓励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及教练员、裁判员培训活动。在部门财力许可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内、国际权威性的学术会议以及国家级(及以上)裁判、教练员培训,优先支持专任教师参加。
二、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一般应提交理论文章。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提交。
1. 担任省级以上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会长的。
2. 被邀请参加大会主题发言的;
3. 在学术会议上作为推广介绍的职务发明的;
4. 其他确不需要提交理论文章的。
三、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及教练员、裁判员培训活动由部门教务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术会议及教练员、裁判员培训活动参加者应填写审批表,附参会文件或通知。
教师所在教研室签署意见,教务办公室签署意见,报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
四、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及教练员、裁判员培训活动应与所任学科或承担的教学任务对口。
五、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及教练员、裁判员培训活动后所带回的资料,应交教务办一份存档。
六、 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及教练员、裁判员培训活动的经费由体育部承担。其费用开支,由部门领导签字审批,按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报销。
七、 因参加学术会议及教练员、裁判员培训活动,耽误教学任务的,参加会议前,应提交补足教学任务计划书,并由教务办公室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八、本着各学科公平发展的原则,各学科及专项参加学术会议或教练员、裁判员培训活动按学年统计(一般不的超过两次,如遇国家级举办的国际性会议及培训可根据部门财务状况酌情考虑。)
九、本规定由体育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