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与系统工程,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家《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等文件精神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课程建设工作,全面提高课程质量和课程建设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根据“择优扶持、重点建设、注重效益、保证质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受益面较广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具有我校特色的专业课进行重点建设,着力建设好一批在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等方面都具有较高水平,并能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精品课程。
第三条 以课程建设项目为主要载体实施精品课程战略,依托课程建设项目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推进课程信息化建设,促进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教学队伍
课程建设要由学术造诣较高、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高水平教师主持。通过课程建设形成一支职称和年龄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并有传、帮、带机制的教师梯队,并可根据教学需要为主讲教师配备助教和实验教师。
第五条 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
主讲教师应加强课程内容的思想性、基础性、先进性、适应性建设,及时把教学改革成果或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引入课程教学内容。努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采用与课程性质相适应的先进教学方法,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六条 信息化教学
主讲教师要充分利用网络进行课程辅助教学和管理,并建设课程网站。鼓励教师使用并通过学校网络教学平台,为教师教学、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新的途径和手段,丰富课程教学形式。
第七条 教材建设
主讲教师要尽量采用优秀教材进行教学。主讲教师应积极编写和出版有特色的新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
第八条 课程质量评价机制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完善学生评教制度和教师评学制度,健全优秀课程示范、奖励机制,以及不合格课程的整改与惩罚机制。
第九条 教学文档
主讲教师应高质量地完成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多媒体课件等教学基本文档的建设,建立符合本科教学评估及专业认证要求的课程文档。
第十条 实践教学环节
主讲教师应设计并参与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积极改革实验教学方式,多开设设计型、综合型与创新型实验项目,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课程国际化
主讲教师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深化课程教学改革。优秀特色专业的核心必修课程应积极采用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及双语教学。鼓励引进外教进行专业课程双语教学。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分类
学校课程建设项目分为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省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校级精品课程重点建设项目、校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和校级优秀课程建设项目五个层次,原则上按照逐层递进的方式进行建设。项目周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
学校设立课程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项目经费划拨标准为校级精品课程重点建设项目30000元/门,校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10000元/门,校级优秀课程建设项目5000元/门。项目经费按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合格三个阶段,分期拨款30%、30%、40%。项目建设经费专款专用,并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
课程建设项目由课程负责人向各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各教学单位初审合格后,填报《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课程建设申报书》。教务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网络评审,然后组织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相关专家进行会议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立项,并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项目中期检查
立项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须接受教务处组织的中期检查。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再次检查仍不合格,则终止项目建设,停拨后续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
建设项目期满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课程建设验收报告》并提供相关验收材料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未通过,则取消项目立项,停拨后续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在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中,如有4门(次)以上课程建设项目验收未通过的教学单位,取消该单位下一轮课程建设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归口与管理
课程负责单位负责课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进度安排以及经费使用和管理,并完成项目预期建设目标。
第十九条 项目信息调整
课程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期间,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和省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名称与负责人等信息一般不予调整,校级课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若需要调整项目信息,由项目负责单位填写《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课程建设项目调整审批表》,上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课程评估
第二十条 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课程建设的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课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学校课程建设质量的提高,学校制定出课程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课程定期评估机制。全校所有课程应按照课程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建设,参与校内课程评估。
第二十一条 课程评估原则上每4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负责制订评估文件和评估方案,由教师教学发展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部、中心)负责完成课程评估相关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二十二条 课程评估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评估指标体系内容主要包括:师资队伍、教学文件、教学资源、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教研教改、建设方案。
第二十三条 课程评估分为教研室自查和总结、教学单位内部检查、学校检查三个阶段。各教学单位对主管课程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对参评课程进行专项评估、逐一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最终形成课程评估报告。课程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立项、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资料存档
(一)课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应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二)《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课程建设申报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课程建设验收报告》、《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课程建设项目调整审批表》等资料,纸质版资料保存4年,电子版资料长期保存。
(三)其余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资料,保存要求和期限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关于实施本科精品课程建设工程的意见》(成信教发〔2006〕1号)、《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成信院发〔2006〕147号)、《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成信教发〔2004〕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