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录取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入伍)或因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本人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到入伍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征兵办或学生本人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邮寄到学校教务处,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可缓期注册。缓期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不报到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与相应的教学活动及考核。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在注册学生的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学生证上未加盖注册章者视为该生未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各专业学制按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一般应在四年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若无法正常完成,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以下简称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学生的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除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和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外,其他休学、保留学籍等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休学创业学生的休学年限等规定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及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育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专业具体的学分结构与总学分要求以教育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以下统称教育教学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主要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由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补考成绩显示栏注明“补”,重修成绩显示栏中注明“重”。
第十五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按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指按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如上课、军训、实习等)。对无故旷课的学生,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计算。课程的总评成绩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其所占比例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学生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该门课程考核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总评成绩低于60分,该门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和考核不及格学生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期末考试需取得考试资格,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期末考核成绩根据《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的规定记为“禁考1”或“禁考2”;擅自缺考学生期末考核成绩记为“缺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学生的期末考核成绩无效,记为“违纪”,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期末考核成绩记为“缺考”、“禁考1”、“违纪”的学生,无补考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情况,平均学分绩点由课程绩点和学分计算而成。
(一)课程绩点。课程绩点是学生学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的折算。
课程绩点=0.1×(课程成绩-50)
说明:此计算公式适用于百分制成绩,其余分制成绩应换算成百分制成绩录入系统后进行计算。课程成绩未达到60分,课程绩点为0。
(二)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是按学分加权的所有课程绩点的平均值。
说明:下标i表示第i门课程,N为课程总门数。
第二十一条 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或者因所选课程时间冲突的重修学生,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思想政治课、体育课等上级部门明确规定修读的课程及单独设课的实验课除外)。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免听条件及办理流程、申请重新修读课程的收费、学习、考试等管理方式,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其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情况及《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综合评定。若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卫生部门和体育部审查后,可参加体育保健班课程学习以获得体育成绩。
第二十五条 本科学生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资格审查的具体办法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类的普通本科专业。具体修读办法参见相关辅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参加经过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符合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经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符合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经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同意后,予以认定。认定办法参见《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及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本专业学习困难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及办理流程,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修读。低年级未学的应修课程,学生应当补修。学生已获得的原专业课程学分和成绩,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经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同意,可部分或全部给予认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条件及办理流程,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专升本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四川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选拔专科学生升入本科学习。具体选拔流程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升入本科学习的专科学生,原则上按本科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修读升本后两个学年的课程。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取得的课程学分和成绩,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经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同意,可部分或全部给予认定。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计算,休学期限一般为1或2个学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4个学期。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个人申请出国(境)留学的。
(三)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境内外交流学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等,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应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申请复学。学生休学、复学办理流程,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对开除学籍、退学的学生,学校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八章 境内外交流与联合培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境内外交流学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等,期间的学籍管理、课程修读及学分互认、成绩管理等,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生境内外交流学习及课程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联合培养项目协议规定等执行。
第九章 学业警示、降级、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降级、试读、退学等学业处理制度。学业处理时间为每学期期初补考结束后,具体办法参见《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学业警示及学业帮扶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因学业警示应予退学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八)其他应予以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副校长签字同意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四十六条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上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因退学和其它原因注销学籍的学生,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和户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对拟毕业学生作全面的毕业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纪律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毕业生名单由学院提出,经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校长批准,行文发布执行。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打印制作发放。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已获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毕业要求总学分的70%及以上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符合结业标准的学生,填写结业申请表,经学院初审,报教务处复核合格后领取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离校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新学习考试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取得相应学分后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退学学生,学习时间不足一年可申请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可申请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学生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变更。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生对学校颁发的证书应予妥善保存,无论何种原因遗失或者损坏,均不补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资料归档
第六十条 学籍相关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生名单、毕业生成绩单、毕业生学籍卡、毕业名单、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文件等属于档案管理范围内的资料,应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保存要求和期限进行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成信校发〔2017〕109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若有重大疑问,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并提交校长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