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授位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教育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以下统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取得毕业资格,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80及以上。若为按国家特殊政策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20及以上。
(四)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25分。
2.英语、翻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或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
3.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220分。
4.按国家特殊政策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大学英语1、2课程总评成绩达到60分。
5.小语种招生考生,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小语种等级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证书或校内组织的小语种课程考试总评成绩达到60分。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授位评审时(以解除文件发文时间为准)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因第七条第(三)、(四)款不符合授位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毕业证书颁发后2年之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
(二)获得校级三等(含)以上奖学金。
(三)获得校级(含)以上青春榜样、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四)获得校级(含)以上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五)以第一作者署名、以“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为第一单位,在专业相关领域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或同等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件(第1名发明人)。
(六)获得省级(含)以上学科竞赛或体育竞赛奖励者(具体学科竞赛项目参见《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七)有参军入伍经历或毕业应征入伍。
(八)考取硕士研究生者或选调生或担任西部计划志愿者,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重修其未合格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在换发毕业证时由教务处按本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审查是否可授予其学士学位,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则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规定,并根据本细则第三章所列要求,初审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其表现,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上报名单,最后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四)学校对确定授位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教务处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及第九条的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事宜进行审核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主席授权主管校长)对材料进行审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因申请材料不实或造假,取消申请资格,学校不再受理该生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五条 学生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学校均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联合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章 资料归档
第十九条 授位相关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等,纸质版资料保存4年,电子版资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学校批复文件等属于档案管理范围内的资料,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保存要求和期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成信学位〔2016〕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