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培养复合型、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跨学科的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双学位”教育的通知》及《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位”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同时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学院根据本科专业设置和社会需求,在秋季学期第十周前提出开设双学位专业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专业名称、人才培养方案、可以接受的学生人数及相关要求等内容,报教务处和学校学位办批准。校学位办按照程序报四川省学位办审核。
第五条 双学位教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原则上参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定,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第六条 双学位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以及主要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学分标准由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已修满一个学年的主修专业课程且实修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第八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申请程序
(一)信息公布。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双学位专业目录、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及拟招生人数等有关信息。
(二)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双学位修读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交修读双学位所在学院。
(三)学院审核。双学位所在学院对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四)名单公示。双学位所在学院对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教务处审批。
(五)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对双学位所在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将审批通过名单报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双学位专业应在主修专业学习期限内完成。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安排教学任务,开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寒暑假。
第十条 双学位专业单独组班、单独教学、单独考核 ,双学位专业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课程相同,严格按教学大纲执行,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双学位专业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双学位成绩单》,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单独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位专业期间,课程修读要求参见《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参加一个双学位专业的课程学习。
第十四条 双学位实行按不同的专业门类,根据修课学分缴费制度,缴费标准为文管类专业90元/学分,理工类专业100元/学分;重修课程按学校有关重修缴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期选课期间提出双学位课程选课申请,经双学位开设学院审核、签章后,按下一学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数一次性向学校缴纳费用。
第十六条 修读双学位课程的费用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取,学生凭缴费凭证到学校教务处办理修读双学位选课手续。学生在开课一周内未办理修课缴费手续,视为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
第五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双学位学生的学籍和成绩档案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八条 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内容、要求及难度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且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学生可以提出免修或学分认定申请。经双学位学院批准认定后,报教务处核定,成绩和学分计入个人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 双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应重修。双学位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及授位,也不影响评优。
第二十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期间,主修专业学习获得黄牌警示的,取消学生双学位修读资格。
第六章 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
第二十一条 修读双学位学生应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后,申请双学位。学校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审核学生授予双学位资格;符合条件者,授予双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双学位专业的学位:
(一)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
(二)双学位课程考试违反纪律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或者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而无明显悔改表现,且再次受到处分者。
(三)双学位专业修读学分(含学位论文学分)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四)经学校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双学士学位者。
第二十三条 双学位审核工作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双学位专业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辅修专业规定学分要求者,可申请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