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参加境内外高校之间交流,做好学生课程与学分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学校相关项目选拔赴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交流学习的学生;自愿赴境内大学或科研机构交流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通过学校项目选拔赴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交流学习的学生应根据项目具体规定进行交流学习。
第四条 自愿赴境内大学或科研机构交流学习的学生所选择的大学应为不低于我校学历层次的学校,并应提前做好学习计划,由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到对方学校学习。
第五条 交流学习时间一般分为长期及短期。短期交流学习时间不超过1年,长期交流学习时间为1至3年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前应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相关手续,学校保留学生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七条 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根据双方学校培养计划,制定出切实可行,并由学院认可的交换期间的课程学习计划。
第八条 学生应选择与自己本专业相同的专业就读,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专业的,必须符合《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并办理转专业手续后方可调整专业。
第九条 学生应完成课程学习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在外期间放弃学业者,应及时回国办理复学手续,继续国内课程学习。
第十条 学生外校学习完毕后,应及时回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继续国内课程学习。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十一条 对参加短期交流学习的学生,按照课程名称、性质、学分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对其在对方大学修读的课程与学分进行认定,具体如下:
(一)对方大学课程名称、性质、学分与本校相同可直接进行认定。
(二)对方大学课程名称、性质、学分与本校不同但学习内容相同或相近可以进行认定,并以本校课程名称、性质、学分为准录入成绩。
(三)除本条(一)、(二)项规定外的课程学分,可冲抵本校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以对方大学课程名称与学分为准录入成绩。
(四)学生在校外进行实践,获得实践证明材料可冲抵本校实践类课程、创新创业课程学分,具体学分认定由各学院确定。
(五)学生在回校后,应对无法用对方课程冲抵的本校课程进行补修。
第十二条 对参加学校长期项目境外交流的学生,以其在对方大学修读的课程与学分为准进行全部认定,本校对应学年课程全部免修。
第十三条 对自愿赴境内大学或科研机构长期交流学习的学生,根据课程修读计划进行认定,具体课程的认定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四条 除学校项目规定可在对方高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外,其余学生都应在本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对于毕业学期在对方大学学习或实践的学生,若对方大学无法指导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应按照我校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申请校外完成。学生申请校外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应经指导教师及学院同意,采用网上指导等方式进行,毕业答辩应在本校完成。
第四章 成绩转换
第十五条 我校本科学生的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录入数据库,如对方大学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一致,则如实登录成绩。
第十六条 对方大学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不一致的,原则上按以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
(一)对方大学如以“A、B、C、D……”记载成绩的,按照以下方式转化为百分制:
A+、A ――95分 A- ―― 90分; B+、B ――85分; B- ―― 80分;
C+、C ――75分 C- ―― 70分; D+、D ――65分; D- ―― 60分。
(二)对方大学如以“合格、不合格”记载成绩的,按照以下方式转化为百分制成绩。
合格(pass)――80分;不合格(fail)――50分
(三)对方大学如以“五分制”记载成绩的,按照以下方式转化为百分制:
五分制分数*20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一周内,应准备相关材料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经所在学院认定,报教务处进行课程与学分转换。具体准备材料如下:
(一)《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生境内外交流学习课程与学分认定及转换申请表》;
(二)成绩单或实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中文电子及纸质版一份(在国外学习的学生应按照教务处要求的格式翻译);
(三)课程简介;
(四)签订的交流学习项目的协议;
(五)修读课程学习计划。
第十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审核境外学生是否完成境外交流项目规定的学习任务以及课程成绩单、实践证明材料和课程简介是否真实。教务处负责审核学生在境内高校是否完成学习任务及成绩单、实践证明材料和课程简介是否真实。
第十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认定学分转换方案是否合理。
第二十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课程成绩的录入及资料的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原《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及课程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成信校发【2016】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