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正式注册登记的本科生、研究生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具有完备章程并在学校社团管理单位登记注册的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社团内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开展积极向上、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线下第二课堂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不得组织开展与社团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组织开展纯商业性活动,活动中不得散布传播违背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损学校声誉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生社团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是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委具体履行对社团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能,是社团的管理单位,切实做好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考核、奖惩、注销和社团团组织建设等工作,统筹做好学生社团的活动监管、经费监管、意识形态监管和条件保障等工作,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积极推进学生社团的专业指导、发展规划和组织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院、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按照党委关于社团工作的有关精神为学生社团的建设发展提供支持。各学生社团的指导单位负责所属学生社团的发展指导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院学生会配合校、院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联系、管理、引导和服务,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团委的指导下做好学生社团管理服务的相关具体工作。各学院要明确1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负责本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未经管理单位登记注册,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将依照校纪校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艺术类、体育运动类、志愿公益类。
第十二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确有需要成立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所有学生社团(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校企合作运营的社团)均须登记注册。不得在学校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应按照一定类别向团委申请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社团的名称应当与社团章程规定保持一致,不得出现任何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禁止的内容。社团全称应体现长沙理工大学大学学生社团属性,包含“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字样,一般应冠以“长沙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对外宣传应使用全称,不得省略“学生”二字;
(三)有明确的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1名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团委递交下列材料: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指导老师基本情况、指导单位的确认书。
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外,须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团委应当在收到社团筹备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社团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主要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情况、指导老师情况、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运行良好的社团,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
(四)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指导单位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指导单位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团委核准。
第十七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其解散:
(一)利用社团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活动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的;
(三)冒用学校、管理单位、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社团内部管理状况严重混乱的;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限期整改,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被责令限期换届,而未在期限内换届的;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十八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在学期初未按期完成注册的;
(二)实施分立、合并的;
(三)持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进行正常活动的;
(四)其他可以视为自动解散的情形。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等。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一般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指导单位批准,报团委同意后产生。社团负责人是社团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一般应在专业前50%以内。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建议为中共党员。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与校纪校规学生,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遵守本社团章程,维护本社团及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对社团活动的组织及其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五)对社团财务管理情况负责;
(六)发现社团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劝阻,并向指导单位反映。
第二十二条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每名同学最多可加入2个社团,需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定期注册,遵守社团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并报团省委、省学联备案。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3人的要建立社团团支部,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社团团支部要在管理单位、指导单位的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社团团支部根据团章团规开展组织生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对社团重要事项进行民主研究,积极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二十五条 社团在征得管理单位和指导单位的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二十六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管理单位审批。
第五章 指导单位与指导老师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应为我校与该社团主要活动内容相关的学院或处室、中心等二级机构,专业性较强的学生社团一般应以相关专业所在学院为指导单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应在政策、资金、活动指导、组织建设、成员培养等多个方面给予学生社团全面支持,以确保学生社团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社团成员的全面成长。
第二十九条 社团如变更指导单位、指导教师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实施分立、合并或改组,应及时到管理单位履行相关变更审批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日常管理与发展指导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学生社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审批与指导、经费的管理、媒体平台的监管、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选聘与监管、社团骨干队伍的培养和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等。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原则上应为本校教职工,一般应具备与该社团业务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强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公益事务,关爱学生成长。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指导老师应为中共党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拟聘人选可通过社团推荐、指导单位委派、校内其他单位推荐、教师自荐等方式产生,经指导单位考察同意后报团委审批。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指导老师,需经指导单位同意后报团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指导老师承担学生社团业务指导与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指导学生社团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提高学生社团的专业化水平、在社团活动中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社团骨干队伍、审查学生社团的活动方案与经费预算、参加学生社团的相关活动等。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按规定向指导老师、指导单位、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团委递交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团委应重点指导,对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必要时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活动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指导老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团委审批,必要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保卫部等部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国际交流处等部门同意,必要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应由指导老师带队,并提前1周向指导单位申请,指导单位同意后报团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团委和社团指导单位要加强对来自校外,尤其是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支持、动员我校学生社团开展的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必要时应会同国际交流处、保卫部等部门研究处理。对企业、社会机构在我校建立的相关学生俱乐部、协会等学生社团,指导单位要加大管理力度,团委要加大监管力度。
第三十八条 团委要加强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与指导,社团指导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学生社团运营媒体账号的管理,要求各社团只能保留1至2个社团媒体账号,培育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引导社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社团网络媒体建设与管理依据《长沙理工大学网络媒体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长沙理工大党〔2019〕34号)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等合法渠道,会员加入社团不需缴纳会费。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学校为学生社团提供经费保障,将学生社团活动费列入预算,专门用于学生社团日常活动支出,由团委统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要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预算要先报指导老师、指导单位审查,每学期要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开支情况。社团指导单位每学期要对所属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团委要做好学生社团财务管理与监督指导,每年对全校学生社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社会经费资助。确有需要接受社会赞助、专项资助等校外资金的,要在事前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团委审批,数额较大、资助方特殊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接受的社会赞助、专项资助等收入应全部缴入长沙理工大学教育基金,统一管理。团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特别是境外资金资助的审查和管理。
第八章 保障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健康蓬勃发展,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为学生社团提供经费、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配好配强指导老师,为学生社团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学生社团建设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工作考评的重要观察点,将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情况列入教师育人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团委每年组织对社团指导老师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主要看指导老师的工作投入情况、工作成效、社团会员评价和指导单位评价情况等,对考评优秀的指导老师授予荣誉称号,对考评不合格的指导老师采取限期整改直至解聘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社团工作成绩在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作为参考因素。
第四十七条 团委每年“五四”前对全校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评主要看社团发展情况、活动开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遵章守纪情况、会员自评情况和校园美誉度、指导单位与指导老师意见等。对考核优秀的社团授予“星级社团”等荣誉,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团采取限期整改直至注销社团的措施。同时,管理单位可根据情况,向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九章 违纪责任
第四十八条 社团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和专门办法,管理单位可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
(一)批评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活动限期整改;
(四)限期换届;
(五)勒令解散。
第四十九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管理单位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活动限期整改、限期换届直至勒令解散,并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校纪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三)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的;
(四)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五)拒不接受管理单位管理、监督和指导的;
(六)组织或宣传工作时,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七)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八)财务账目收支不清的;
(九)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的;
(十一)其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条 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成员,未经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五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或其他社团成员违反社团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社团严重违反规定的,管理单位视情况通报学校有关部门追究指导单位、指导教师、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内部学生组织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专门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有关实施细则和专门办法由团委另行研究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校发〔2019〕41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有关社团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