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工大科[20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提高我校科技整体实力,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拨专款建立科技奖励基金。科技奖励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处、计财处等部门进行发放。
第二章 科技项目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且项目主持人为我校人员获得的国家级项目给予配套研究资助和研究津贴补助。对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且项目主持人为我校人员获得的全国教育规划课题、省部级基金项目等给予配套研究资助。具体标准见表1。
配套研究资助原则上分两次实施,各占配套资助额的50%。项目的年度(中期)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或阶段性检查、评估获得通过后给予第一次配套;项目依批文要求按期结题的给予第二次配套。所有配套经费均按校基金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表1:各类项目配套研究资助、课题组研究津贴标准
项目类别 |
配套研究资助额 |
课题组研究津贴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
50万元 |
10万元/年,根据合同规定确定发放年限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
30万元 |
8万元/年,根据合同或批文规定确定发放年限 |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课题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享受学校外聘湖湘学者待遇 |
8万元/年,根据合同或批文规定确定发放年限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享受学校青年英才待遇 |
6万元/年,根据合同或批文规定确定发放年限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
项目进校经费小于20万元的按1:1配套;大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配套 |
5万元/年,根据合同或批文规定确定发放年限 |
国家973计划前期项目 |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863计划项目课题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国家教育科学、艺术科学单列为国家级的)面上项目、 青年基金项目、不包括在面上项目基础上申请的国际合作项目和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
项目进校经费小于10万元的按1:1配套,大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配套 |
3万元/年,根据合同或批文规定确定发放年限 |
国防重点预研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专项基金(含研究期为一年的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专项(含后期资助项目),国家科技部其他项目课题(如:软课题、星火计划等)、省部级重大专项 |
项目进校经费小于6万元的按1:1配套,大于6万元的按6万元配套 |
无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
项目进校经费小于4万元的按1:1配套,大于4万元的按4万元配套 |
|
省自科基金杰出青年项目 |
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
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 |
项目进校经费小于3万元的按1:1配套,大于3万元的按3万元配套 |
无 |
省部级自科基金、社科基金项目(不包括联合基金项目) |
注:1. 配套研究资助按进校经费计算,不包括联合基金项目和转拨外单位合作研究经费;
2. 项目配套研究资助必须待项目的年度(中期)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或阶段性检查、评估获得通过后才能给予第一次配套资助,否则不能给予配套资助且停发课题组研究津贴;待项目结题后且验收合格以上,学校视情给予配套资助和补发课题组研究津贴;
3. 项目按时结题的给予第二次配套资助,凡延期结题的项目均不给予第二次配套;
4. 表1所列科技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被项目下达单位通报批评、不能结题或无故不结题的,则取消全部配套资助经费和课题组津贴,对已拨给的配套经费予以追回,对已发给的课题组研究津贴予以追缴;同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5. 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但项目主持人的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包括项目立项后的调出人员)获得表1中科研项目的,学校只给第二次配套资助,项目组不享受研究津贴。
第三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四条 凡我校完成并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见表2和表3。
表2:自然科学类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
成 果 类 别 |
奖 金(万元) |
备注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500 |
80%作为科研经费用于课题组开展科学研究(按校基金项目经费拨付);20%作为津贴一次性发放 |
2 |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
一等奖 |
200 |
二等奖 |
100 |
3 |
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
50 |
一次性发放 |
4 |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
一等奖 |
8 |
一次性发放 |
二等奖 |
5 |
三等奖 |
2 |
5 |
获得国家科技部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8 |
一次性发放 |
一等奖 |
5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1 |
注: 获得表2中自然科学类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是我校为完成单位之一。奖金按学校排名顺序发放,即在表2的奖金基础上乘以1/N的系数,N为学校的排名,同一项目不予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奖励。
表3:哲学社会科学及艺术类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
成 果 类 别 |
奖 金(万元) |
备注 |
1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15 |
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大于15、8、4万元的,则按对等奖励, 一次性发放 |
二等奖 |
8 |
三等奖 |
4 |
2 |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省部级文化艺术奖 |
一等奖 |
8 |
一次性发放 |
二等奖 |
5 |
三等奖 |
2 |
3 |
中国文联举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奖(五年一届)、中国书法兰亭奖(四年一届) |
金奖 |
8 |
银奖 |
5 |
铜奖 |
2 |
4 |
中国文联下属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艺术展、文化部、教育部等部委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艺术展、世界包装组织(WPO)主办的设计展 |
金奖 |
3 |
一次性发放 |
银奖 |
2 |
铜奖 |
1 |
5 |
中国文联各协会下属各艺术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单项艺术展或国家级协会设立的奖项、全国性设计艺术展(如“中国之星”) |
金奖 |
1 |
一次性发放 |
银奖 |
0.5 |
铜奖 |
0.2 |
6 |
艺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人民大会堂、毛主席纪念堂等著名场馆收藏(非商业行为) |
0.8 |
一次性发放 |
注:获得表3中哲学社会科学及艺术类成果的项目,奖金按获奖人员排名顺序发放,即在表3奖金基础上乘以1/N的系数,N为我校获奖人员最高排名,同一项目不予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四章 学术论文奖励
第五条 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为我校在职职工(包括学校在聘教授),其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有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收录的,学校给予论文第一作者奖励,奖励标准见表4、表5。同一篇论文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就高不就低,奖金一次性发放。
检索收录的论文必须是核心版收录。校内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在读期间与导师合作撰写的论文,不论导师排名先后,均计为导师的成果。我校人员在外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以攻读学位的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且以第一作者发表和收录的学术论文,按相应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表4:发表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
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名或类型 |
奖金(万元/篇) |
1 |
《SCIENCE》、《NATURE》 |
50 |
2 |
《中国社会科学》 |
5 |
3 |
中文权威期刊(以学校发布的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的论文 |
0.25 |
4 |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和《求是》上发表的论文 |
0.25 |
5 |
CSCD、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参见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中心公布的来源期刊目录) |
0.15 |
6 |
《美术研究》、《装饰》、《书法》、《美术》 |
0.15 |
7 |
国际性专业学会(协会)定期召开的学术年会上交流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长沙理工大学学报》上发表的论文 |
0.1 |
注:1. 其他公开发表的论文给予登记费50元/篇;
2. 同一篇论文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就高不就低;
3. 以上期刊均不包括增刊、专刊、副刊和电子版。
表5:收录(转载)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
论 文 类 别 |
奖金(万元/篇) |
1 |
《SCI》收录《JCR期刊分区表》1区的论文(《JCR期刊分区表》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公布为准,以下同) |
3 |
《SCI》收录《JCR期刊分区表》2区的论文 |
1.8 |
《SCI》收录《JCR期刊分区表》3区的论文 |
1 |
《SCI》收录《JCR期刊分区表》4区的论文 |
0.7 |
《SSC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
1.0 |
《SSCI》、《A&HCI》收录的会议论文 |
0.15 |
2 |
《EI》收录的国外外文期刊论文 |
0.5 |
《EI》收录的中文权威期刊论文(以学校发布的期刊目录为准) |
《EI》收录的国内期刊论文 |
0.25 |
《EI》收录的会议论文 |
0.15 |
3 |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新华文摘》观点摘录的论文、《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
0.2 |
4 |
经ESI检索,排名在1%范围内的高被引论文再给予奖励(ESI是一个基于SCI和SSCI建立的文献计量分析数据库) |
2 |
注:1. 学校对发表在如《Acta crystallographica. Section E,Structure Reports Online》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期刊上的论文不给予任何奖励;
2. 同一篇论文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就高不就低。
第五章 学术著作奖励
第六条 凡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出版的著作给予奖励。
1. 学术著作: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准,包括由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和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个人艺术作品集。艺术作品集须5个印张以上,且至少有一幅作品在学校认定的中文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者有一幅作品获得过中国美协各艺术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单项美术展、全国性设计艺术展,如“中国之星”等以上奖励。
奖励标准:20万字以下,1.5万元/部;20万字及以上的,2.0万元/部。
2. 专业技术书籍:正式出版(有书刊号)。
奖励标准:0.5万元/部。
3. 国家级出版基金资助的专著: 获得国家出版基金、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华夏英才基金等国家级资金资助出版的专著。
奖励标准:3万元/部。
4. 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凡我校教职工主持制定的标准作为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每项奖励2万元,地方(行业)标准每项奖励1万元。
第六章 专利奖励
第七条 凡属我校职务专利,即长沙理工大学为专利权人且已授权的专利,奖励标准为:
1. 国际专利(PCT专利):5万元/项。
2. 发明专利: 1.5万元/项,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后,可凭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印刷费等票据(合计1070元)向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相关费用。
3. 实用新型专利:0.15万元/项。
4. 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局图保护等:0.1万元/项。
5. 国家专利金奖:8万元/项。
6.国家专利优秀奖:5万元/项。
7. 对非职务发明专利实行登记奖励:50元/项。
注:1. 我校与校外其他单位(个人)合作获得的专利,奖金乘以1/N的系数,N 为专利权人数;
2. 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奖金乘以1/N的系数,N 为证书上我校的排名。
3. 2014年以前申报的发明专利按照2012年公布的奖励标准(即长理工大科〔2012〕1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科研平台及管理奖励
第八条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及管理团队奖励标准:
1. 新增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50万元/个。
2. 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创新研究群体、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含人才、团队、基地):50万元/项。
3.新增国家科技部省部共建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教育部创新团队:30万元/个。
4. 新增国家发改委部省共建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自然科学创新研究群体:10万元/个。
5. 新增教育部科技创新培育团队、其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5万元/个。
6. 新增省级创新团队:5万元/个。
7. 新增省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2万元/个。
8.获得国家科技管理优秀团队(先进集体):5万元;获省部级科技管理优秀团队(先进集体):2万元。
注:奖励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其奖励经费50%作为奖金一次性发放,另外50%待建设期满验收通过后发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条 奖励一般在当年底统计,次年第一季度执行;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以院(部)为单位造表,计财处下拨,各院(部)具体实施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原《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长理工大科〔2012〕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