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繁荣,推动学科建设,支持优秀学术著作出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长沙理工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资助以长沙理工大学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撰写的优秀学术著作。
二、资助原则
第三条 长沙理工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坚持“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
三、资助范围
第四条 长沙理工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范围包括。
1.学术专著: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
2.基础理论著作: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基础理论方面从事多年深入探索研究,借鉴国内外已有资料和前人成果,经过分析论证,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对学科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系统性理论著作。
3.应用技术著作:作者把已有科学理论应用于指导生产实践而形成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撰写的具有较大应用价值的著作。
4.艺术类作品:作者通过长期的研究和实践,创作的有较稳定的创作风格、代表或体现某一创作流派的个人艺术作品集。
辞书、译著、论文集、文学作品、再版著作、科普读物、教材、工具书等不属于出版资助范围。
四、优先资助
第五条 为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满足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学校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著作优先资助。
1.国家级项目、省(部)级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
2.省(部)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系列研究成果。
3.优秀学术团队的研究成果。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博士论文的作者撰写的学术著作。
5.以外文撰写的优秀学术著作。
五、申请办法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者提出申请时,须完成全部书稿。
2.在同一方向上公开发表与所申报著作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在6篇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类在8篇以上(其中有3篇以上论文在CSCD、CSSCI来源期刊的核心版上发表;或者有1篇以上论文在学校认定的中文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者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有1篇论文被SCI、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者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有2篇论文被E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新华文摘》观点转载)。
3.艺术类作品申请出版资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①为个人作品集;②在CSSCI来源期刊和《美术研究》、《装饰》、《艺术与设计》、《书法》等期刊上发表作品6幅以上。或者有1幅以上作品获得过中国美协各艺术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单项美术展、全国性设计艺术展三等以上奖励。或者有1幅以上作品被《新华文摘》转载。
4.申请资助的著作不存在著作权争议,否则学校将取消对其资助,一切后果由申请者本人承担。
5.申请资助的著作应是尚未出版的著作,对已出版的著作学校不予资助。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递交下列材料。
1.《长沙理工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一式3份。
2.书稿的前言、目录(章、节)、主要参考文献(注明出处、发表时间、发表的刊物)、能够反映著作学术水平的重要章节的样稿一式3份。
3.已完成书稿的打印件1份。
4.作者公开发表与所申报著作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作品)复印件1份。
六、资助额度
第八条 学校每年资助出版学术著作不超过20部,每部资助额度为壹万伍仟元。
七、审批及其它
第九条 科技处负责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的受理和条件审查;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进行评审。
第十条 申请人在学术著作获得批准资助后,应尽快与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复印件交科技处备案。
第十一条 获准资助的申请人凭出版合同到科技处办理借款手续,著作出版后凭出版社提供的发票和学术著作三本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受资助出版的著作须在书中显著位置注明“本书获长沙理工大学出版资助”字样,否则出版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受资助人不得将出版资助经费挪作他用,否则取消对其资助,并追回资助经费,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出版资助。
第十四条 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在三年内未能出版,学校将中止对其资助。
第十五条 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出版时作者的署名必须与申请时署名一致,否则取消其资助,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并追回资助经费,作者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出版资助。
第十七条 出版资助申请的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四月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9年
1月
1日
起实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