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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机动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5日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改善校园交通状况,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湖南省省物价局的核准标准和《长沙理工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现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暂适用于金盆岭校区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辆出入停放的管理。

第三条 机动车辆的出入和停放管理

1.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遵守《长沙理工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并按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标准实施收费管理;

2.凡机动车辆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实行无卡式智能系统管理;

3.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减速慢行,并在划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内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禁止在主干道、消防通道、绿化场地等“禁停区”停放;

4.车主应按有关规定,购买车辆保险。停放在校内的车辆丢失、损坏自行负责。车辆停放后,应锁好门窗,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域内堆放物品或用其它方式占用车位。应爱护停车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6.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及漏油的车辆不得停放在校内,凡因此而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7.不得在停车场乱扔垃圾,保持停放场地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8.所有进出校门的车辆,必须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的管理,服从交通指挥和交通管制。任何车辆均不得堵塞校门和校内交通,不得妨碍管理人员执勤。

凡违反本规定的,学校管理部门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理。如车主系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的,对车主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并纳入其所在单位年度综治考评评分内容;车主系校外人员(含教职工的家属、子女)的,按故意扰乱校园秩序处理,并取消其免费停车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免费车辆范围

1.学校公用车辆;

2.教职工及配偶、子女车辆;

3.居住在校内的原拆迁征地户的非营利性车辆;

4.公安、司法、部队、消防、抢险及医疗急救等车辆;

5.因公务来校的车辆和学校组织的非营利性大型活动车辆,由校内接待单位或活动主办部门提前到保卫处对车辆号牌进行登记备案,门卫依据备案车牌号放行。

第五条 收费标准

保卫部门及值班人员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1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

2.小车1小时至6小时内收停车费5元,6小时至24小时收10元;以后每12小时加收5元;

3.大客车、大货车等大型车辆按小车同等时间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停车费;

4.车辆长期在校内停放或需经常进出校园的,可以办理停车月卡(小车:150元/月,大车:300元/月)或年卡(小车:1500元/年,大车:3000元/年);

5.校内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自有车辆办理年卡、月卡按正常标准的50%收取;

6.外聘员工自有车辆办理年卡、月卡按正常标准的50%收取。

第六条 免费车辆及停车年(月)卡办理流程

1.校内教职工(含离退休)的车辆凭本人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工作证(校园卡、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手续,办理后24小时生效;

2.教职工(含离退休)配偶的车辆凭本人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及教职工本人的工作证(校园卡、离退休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手续,办理后24小时后生效;

3.教职工(含离退休)子女的车辆凭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及教职工本人的工作证(校园卡、离退休证)、户口本(或子女关系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手续,办理后24小时后生效;

4.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外聘员工办理减收停车费手续,凭车辆行驶证(车主必须为本人)、驾驶证、学生证(校园卡)、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到保卫处办理手续,办理后24小时后生效。

第七条 收费管理

1.车辆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的监制的专用停车发票,发票统一由计财处在税务部门购买,保卫处从计财处领取使用;

2.日常收费由保卫处负责,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坐支和挪用;

3.学校参照其他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方式,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将收费收入的25%用于系统的日常管理与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20%作为收费人员的劳务补贴,15%用于税金等其它成本开支,总收入的40%上缴学校财务,作为后续建设基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