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奖励与资助资源的教育管理作用,积极引进各级各类奖(助)学金,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社会奖(助)学金”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以奖励学生学习、资助学生完成学业为目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助学项目。
第二条 学校成立“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研究生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国际交流处、校友联络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助)学金。凡需要设立奖(助)学金的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申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奖(助)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学生及设奖者(组织、单位、个人)的利益。
第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分为社会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三类。以奖励品学兼优学生为主的,设立为社会奖学金,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的,设立为社会奖助学金,以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为主的,设立为社会助学金。
第五条 社会奖(助)学金统一归学生工作部(处)管理。社会奖(助)学金的命名、设奖方资格审查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未经学校批准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不得以学校(或单位)名义进行宣传和颁发证书。已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需要在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备案。
第六条 我校的社会奖(助)学金分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资助对象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社会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代表学校与资助单位(个人)签订合同;资助对象为单个学院学生的社会奖(助)学金由相关学院与资助单位(个人)签订合同,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七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设立以长期为主,一般不少于4年。
第八条 由学校管理的奖(助)学金一般命名为“长沙理工大学××奖(助)学金”,由学院管理的奖(助)学金一般命名为“长沙理工大学××学院××奖(助)学金”。
第九条 社会奖(助)学金应汇入学校账户,按合同签订时间及要求评审发放。
第十条 学校级社会奖(助)学金其评选、表彰、奖励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双方协议或有关规定执行;学院级社会奖(助)学金其评选、表彰、奖励等工作由学院按照双方协议或有关规定执行,表彰文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奖助学金发放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十一条 学院应对受助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该生的在校表现进行调查认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除追回资助金额外,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接受社会奖(助)学金学生家庭情况好转,学院和学生本人应向学生工作部(处)报告,并主动告知资助单位和个人,学校或资助单位及时更换受助人。对受助学生因个人品行不良造成恶劣影响或受到纪律处分者,资助方或学校有权停止资助。
第十三条 每年由学生工作部(处)或学院向资助单位或个人报送被资助人学习、生活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