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05-03-08 16:45:45 浏览量: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长沙理工大学批准录取的研究生,可取得入学资格。经入学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二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有关注册手续。体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事先请假,经研究生部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 2 周。
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 1 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但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附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按新生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1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 2 周不报到者;
2 .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3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有关入学手续,或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4 .新生报到后 3 个月内,经政审复查核实,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败坏或在报考和考试中徇私舞弊者。
第五条 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经批准后可延期注册,否则按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 2 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论处。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八条 必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或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九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自费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一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须转出和转入的培养单位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委培生、定向生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和转专业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1 .在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 院(系) 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 院(系) 同意并落实导师后,送交研究生部培养科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2 .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教部门的批准件,应同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转出单位接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的批准件和拟转入单位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将办理结果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3 .校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者,须向我校研究生部提出申请(其材料有:本人转学申请书,原学习单位转学证明函、本人入学考试成绩和在校学习成绩单)。经研究生培养科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 院(系) 导师的同意,主管校长和省教育厅批准,方可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培养单位办理转学手续。委培和定向生应由原培养学校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并通知所在单位与我校重新签订有关委培合同书后,方能办理转入手续。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者,可申请休学。休学须经导师同意,所在 院(系) 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部培养科备案。
第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 1 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 1 次,但累计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五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须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提前 1 个月向研究生部提出复学申请,报研究生部批准,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七 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 .因病休学期满 1 年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3 .休学后准予复学,逾期 2 周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4 .硕士生有 2 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 1 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5 .研究生因学业基础差,不宜继续培养者或中期筛选(考核)淘汰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6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宜再继续学习者;
7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9 .在科学研究、论文过程中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情节恶劣者;
10 .在学习期间,未经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批准,擅自出国者。
凡申请退学的研究生,应填写退学申请书,由导师及所在 院(系) 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予以退学。
第十九条 批准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证明。学习满 1 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 1 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 .入学前为在职工作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2 .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推荐。
3 .委培、定向生退回其原委托、定向单位;
4 .退学的研究生从批准退学之日起 2 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将其户口关系转至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五、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者应予以奖励和表扬。
第二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具体情况遵照《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六、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 2.5 至 3 年;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为 3 至 5 年。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均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提出申请,所在 院(系) 主管领导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四条 凡已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资格)、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习内容,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优良,中期筛选通过并完成学位论文者,可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在第 3 学期(当年 11 月底之前)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时间,由于特殊原因延期毕业者,学制不变。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必须向学校补交延长期的培养经费。
第二十六条 若在批准延长的年限内仍未完成培养计划和论文答辩者,一律按肄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且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 1 次。重新答辩合格者准予毕业,答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习满 1 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 1 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负责印制;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三十条 毕业研究生必须服从国家需要,按照就业工作的要求和进程办理就业的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在研究生部领取离校通知单,到校内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办完后,到研究生部换取《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然后持有关单据到学位办领取《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即可离校。
八、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