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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7-01-16 15:18:05 浏览量:

长沙理工大学

哲学社会科学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培养创新人才,培育科研团队,提高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增强学术竞争力和影响力,特设立长沙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社科发展基金)

第二条 社科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符合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建设需要,能反映出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的特色和方向,对扩大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影响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条 社科发展基金来源

1. 学校事业费拨付;

2. 从学校科技发展基金中适量拨付;

3. 单位、团体、个人捐赠的科研基金;

4. 其他自筹经费。

第四条 社科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及资助额度

社科发展基金主要资助由政府机关科研机构批准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及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具体资助范围和额度见下表:

社科发展基金项目资助表

序号

资助金额(万元)

1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自筹经费项目

3

2

全国教育规划自筹经费项目

2

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自筹经费项目

0.8

4

国家司法部、文化部等政府部门科研机构批准的自筹经费项目

0.5

5

湖南省社科基金自筹经费项目

0.5

6

湖南省教育规划自筹经费项目

0.4

7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委员会自筹经费项目

0.3

8

湖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类一般项目

补足0.5

9

湖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按《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第二章第三条执行

备注:获得学校社科发展基金资助的经费不计算科技工作量

第五条 社科发展基金使用原则

1.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入为出、滚动发展;

2. 优先资助各院(部)学科点规划项目;

3.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进入各院()学术梯队人员申报的项目。

第六条 社科发展基金的申报、审批与管理

1. 我校在职教职工中,凡通过科技处申请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且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者均可申报。

2. 科技处负责受理社科发展基金申报工作。申请人应按《长沙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专项基金申请表》统一格式填写申报,由所在单位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交科技处。社科发展基金由科技处批准使用。

3. 主持人应按时完成社科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特殊情况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4. 社科发展基金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特殊原因(工作调出、出国、病休一年以上者)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的人选更换,并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处,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无合适人选,则办理项目中止手续。

5. 社科发展基金项目不能改变研究内容,降低研究难度。由于客观原因项目不能继续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项目执行情况、经费支出明细、不能继续进行研究的原因,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科技处,经学校审批后,办理项目中止手续,停拨科研经费。

6. 社科发展基金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批核拨,第一次于项目批准后拨出资助金额的60%;第二次于项目通过验收,并完成合同书中规定的有关结题考核指标后,拨出资助金额的40%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611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以往其它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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