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
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与服务,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教育部《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外专发〔2011〕11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坚持“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外专外教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专外教办),主任由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外事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全校外专、外教的聘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外专、外教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华友好,理解并尊重中华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无犯罪记录,无未了结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热爱教育事业,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外教应具有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2年及以上教学工作经历;其中来校从事外国语言教学的外教,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
第六条 外专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教学、科研或行业工作经历,在相关学术领域或行业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力。
第三章 职能分工
第七条 外事处负责统筹全校外专、外教管理与服务工作,牵头申报各级政府的外专、外教计划,实施外专、外教的涉外监管,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等来华手续及相关证件。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外专、外教聘用合同管理,指导聘用外专、外教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对外专、外教进行考核评估。
第九条 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外专、外教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年度聘请计划,开展聘用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做好服务保障,严格业务考核。主要包括:
(一)坚持内外有别,强化保密意识;
(二)引导外专、外教了解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遴选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中国教师作为外专、外教的合作教师,协助外专、外教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合作,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
(四)关心关注外专、外教工作及思想状况,掌握其教学、科研等工作情况,保障工作效果和质量,鼓励其参加业务学习、联谊活动等;
(五)配合执行外专、外教教学材料(包括教材、参考、影视及其他资料)审核工作;
(六)做好外专、外教聘期考核工作。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 外专、外教聘用工作要加强计划性,充分发挥聘用效益。
(一)每年9月,用人单位向外专外教办提交下一年度《重庆科技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计划申报表》;
(二)外专外教办评估上一年度外专、外教聘用绩效,审核下一年度聘用计划,下达年度聘用指标,统筹协调经费预算;
(三)学校鼓励二级单位申报各级政府的外专、外教计划,聘用工作应符合其规定流程及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外专、外教聘用合同管理,指导合同签署,保障聘用双方合法权益。
(一)合同应明确规定外专、外教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干预我国内部事务,不得传教。
(二)合同应明确聘用双方的责、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拟聘岗位职责及基本条件、聘任起止日期、考核目标及措施等内容。
(三)合同应明确外专、外教薪酬待遇(含保险),一般执行协议工资制;参照学校薪酬体系,根据其影响力、实际业务水平、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待遇;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薪酬,并按照中国有关法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范使用外专、外教,对其进行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对外专、外教进行业务考核,在合同到期前形成考核初评结果,并报外专外教办审定。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可提出续聘申请;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用人单位应协助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组织保障。坚持学校统一领导,完善协调运行机制,加大保障力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外专、外教管理与服务工作体系。
第十六条 制度保障。学校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外专、外教管理与服务工作;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外专、外教管理细则,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经费保障。外专、外教经费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确保顺利聘用、安心工作、发挥作用;外专、外教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报销流程应符合学校财务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外事工作管理办法(暂行)》(重科院〔2012〕104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专家、教师,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参照此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重庆科技学院
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计划申报表
二级单位:
一、拟聘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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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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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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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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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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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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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到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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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离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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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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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及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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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来校拟承担工作、预期目标(可另附页) |
三、经费预算(可另附页) (说明:外专、外教经费基本开支范围含国际旅费、薪酬、住宿费等费用;购买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得在此经费中列支。) |
四、二级单位意见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年 月 日 |
五、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小组意见 |
所需附件材料如下:
1.拟聘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护照首页及所有来华签证复印件。
2.中英文简历,内容包含:(1)详细中英文国外居住地址及本人联系方式,地址应包括国家、省、市、街道、门牌号、邮编等信息; (2)教育、工作经历及起止日期:教育经历应从本人高中阶段写起;工作经历应包括本人全职、兼职等所有经历及所任岗位;工作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及详细地。
3.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