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基金会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二)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会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和其他资产;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或服务;
(四)有偿租赁;
(五)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非货币性交易。
第五条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基金会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决策。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基金会的决定。
第八条 关联方向本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本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九条 基金会所有关联交易信息都需要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