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四类法人:机关、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往,基金会被归入社团法人。但是基金会不是以人为基础,而是以财产为基础设立的组织,这与社团由会员组成的基本特点有着本质差异。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使得我们无法将基金会按照社团的方式来登记、管理,必须制订专门的法规。这一点已经引起法学界的注意,《民法典》的起草也将涉及这个问题。为配合今后的立法工作,我们在《条例》没有强调基金会为社团法人,只对它的非营利性做出界定。“非营利性法人”不是专有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