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校园公告

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根据学校安排,本学期期末考试时间为1月5日-1月16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通识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由开课单位负责安排考试,并在1月4日前完成考试。如需要调整教室,请提前与教务处教学运行科联系,电话:68902533。
    (二)通识必修课及部分学科基础课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具体安排请见附件1),时间安排在1月5日-1月9日。
    二、考务工作
    (一)各院(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和教学秘书应根据教务处要求,做好各项考试安排,确保考试不发生冲突。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开课院(系)和学生所在院(系)应将监考落实到人;院(系)教学秘书应将确定好的考试时间安排以书面形式发给每一位监考教师。
    (三)各院(系)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对考试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存入教学质量体系的管理文件中备查。
    (四)依据《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教发[2007]1号)精神,学生考试成绩应在放假后两周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完成网上录入、提交。
    三、考风考纪教育
    (一)各院(系)要召开考试工作会议,布置期末考试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门要进行考前宣传教育,要求学生诚实守信,树立优良考风。
    四、监考管理
    (一)各院(系)应组织监考教师学习《首都师范大学监考守则》、《首都师范大学考场规则》等文件,了解考试工作要求,增强监考教师责任感。
    (二)加强监考人员的资格认证。监考人员必须是我校在职教师,其他与教学管理无关的人员不能承担监考工作。
    (三)监考教师一经排定,不得私下随意调换。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须报主管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由院(系)教学秘书统一安排。 
    (四)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首都师范大学监考守则》,积极配合巡视员工作,妥善处理考试中发现的问题。 
    五、考试巡查
    (一)期末考试期间,各院(系)领导要加强对期末考试的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学校,及时处理。
    (二)各院(系)领导、教学秘书要到场巡查本学院(系)监考和考试情况,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各教学单位还应聘请考场专职巡视员。
    六、违纪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一旦有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学校将严肃处理。
    (二)在考试工作中,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若有违反《首都师范大学监考守则》、《首都师范大学考场巡视员职责》等行为,学校将依据《首都师范大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1全校公共课考试时间安排表.doc
2期末考试工作日程安排表.doc
3首都师范大学期末考试试卷分析表.doc
4首都师范大学考场记录表.doc
5期末考试考场评估说明.doc


教务处   
200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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