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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科基金字〔2021〕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工作,我们组织修订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管理规定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基金”)项目申请工作,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1项市基金项目。

  第三条  科技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市基金项目:

  1.负责在研市基金项目1项(含)以上的;

  2.负责在研市科技计划课题2项(含)以上的。

  第四条  科技人员参加的市基金项目和负责的在研市科技计划课题合计不得超过3项。

  第五条  申请人连续两年申请市基金面上项目(含专项)未获资助暂停申请市基金面上项目(含专项)1年。

  第六条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在市基金项目资助周期内须在依托单位任职。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市基金项目,是指市基金资助的面上项目(含专项)、重点研究专题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市基金-市教委联合资助项目、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申请市基金其它类型项目按照相应申请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在研市基金项目和在研市科技计划课题,是指在市基金项目申请通知发布之日时资助期未满的项目、课题。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人员参加的市基金项目,是指作为申请人或项目组成员申请的市基金项目以及作为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在研市基金项目。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颁布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