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科研政策» 北京市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经费管理细则(暂行)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经费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参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经费的管理。联合基金经费包括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经费和合作方经费。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经费是指由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出资用于联合基金的财政性经费,合作方经费是指由合作方出资用于联合基金并由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统一管理的经费。

  第三条联合基金管理小组是联合基金工作的决策机构,由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市基金委”)批准产生,并授权决策联合基金各项工作。联合基金管理小组成员由合作方代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资助领域、项目指南、资助计划、项目审批、资助经费审定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联合基金管理小组名单应对外公布,因实际工作需要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名单应报市基金委备案。

  第四条联合基金管理小组下设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设置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基金办”),具体负责联合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及经费管理等工作。联合基金项目的管理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联合基金是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探索基金投入体系多元化的新模式,是联合社会力量解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基础问题的新手段。联合基金项目是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遵循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三审一定”的评审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通过和合作方共同签订联合基金框架协议和年度协议,明确经费筹集途径及用途等事项。框架协议应明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和合作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重点资助领域及合作年限。年度协议应规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和合作方的年度出资额度、项目资助强度及年度重点资助方向。

  第七条 联合基金经费参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经费规定管理,主要用于联合基金项目资助及组织实施中产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一)项目经费:参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目支出。

  (二)组织实施费:主要用于联合基金组织实施中产生的评审费、会议费、税费等,在合作方经费中列支。

  1.评审费是指在联合基金项目评审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费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2.会议费是指在联合基金项目组织实施中开展学术研讨、组织协调等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3.税费是市基金办在收取合作方经费时依法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联合基金经费不能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八条 联合基金经费应纳入市基金办年度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其中,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出资的联合基金经费在市基金办零余额账户核算,计入财政补助收入;合作方经费在市基金办基本账户核算,计入事业收入。

  (一)按照市财政经费预算编制要求,市基金办在次年预算编制前,与合作方签订年度合作协议,明确次年经费预算情况。

  (二)次年年初市基金办向合作方发函,明确合作经费拨付金额及时间,合作方在收到拨款函后按照要求将经费汇入市基金办账户。一般情况下要求合作方在收到拨款函后60日内将经费汇入市基金办账户。

  (三)市基金办同合作方签订年度合作协议后,由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启动年度指南编制、指南审定等相关工作。

  (四)市基金办收到合作方提供的联合基金经费后,由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外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请、评审、立项等相关工作。年度项目指南、拟资助项目名单由联合基金管理小组审定。

  (五)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对联合基金管理小组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名单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为30日。对公告期无异议的项目,组织签订任务书。

  (六)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任务书并拨款。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出资的联合基金经费由市基金办零余额账户拨付至受资助依托单位,合作方经费由市基金办基本账户拨付至受资助依托单位。

  (七)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对联合基金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联合基金结余经费包括联合基金结余资金和联合基金项目结余经费。

  (一)对于联合基金的年度结余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部分,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5]828)号)规定执行。属于非财政性资金的部分,经联合基金管理小组审定后,用于下一年度联合基金项目资助及项目管理,并在年度协议中做相关说明。

  (二)对联合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结转、结余经费,视不同情况执行:

  联合基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联合基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因项目终止、依法撤销、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和“验收不合格”等原因结余的联合基金项目经费应在结论下达后30日内退回。

  第十条 联合基金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按年度向联合基金管理小组汇报,受审计部门及市财政局、市科委的监督检查。合作方对经费支出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基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