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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条例(科技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科研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提高科研成果产出数量及质量,进一步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研成果(自然科学及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包括: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成果(成果奖励证书需有国徽章、省级政府公章或国家部委公章);高层次国家级项目;被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E)和《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授权的知识产权成果。

  第二章  获奖成果与知识产权成果奖励

  第三条  学校作为第一获奖单位,项目组除获得授奖单位发放的奖金外,学校按以下标准对项目组予以奖励:

  (一)获国家科技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授奖单位发放奖金的300 %予以奖励,同时,学校奖励同等额度科研经费。

  (二)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按授奖单位发放奖金的100%予以奖励,同时,学校奖励同等额度科研经费。

  第四条  学校作为第二或第三获奖单位获得国家科技奖,分别按授奖单位发放奖金的100%、50%予以奖励;学校作为第二或第三获奖单位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分别按授奖单位发放奖金的30%、15%予以奖励。

  第五条  学校独立拥有专利权的知识产权成果,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

  第六条  学校独立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成果,每项奖励0.1万元。

  第三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七条  学校作为第一主持单位、本校教师作为第一承担人获得国家级项目,项目结题后,学校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973计划项目等,奖励5万元/项。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973计划课题等,奖励 3万元/项。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奖励1万元/项。

  第四章  学术论文奖励

  第八条  学校只对第一署名单位为“首都师范大学”,英文为“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的学术论文予以奖励。

  第九条  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学术论文分类奖励:

  (一)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收录的学术论文分类奖励:

  1类:按照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每年提供的论文分区,划分在A区和B区的论文,每篇奖励1.8万元;

  2类:按照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每年提供的论文分区,划分在C区和D区的论文,每篇奖励0.7万元。

  (二)被《工程索引》(EI)核心版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第十一条  学术论文奖励发放给通讯(责任)作者或第一作者,由通讯(责任)作者或第一作者按实际贡献分配给其他作者。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根据奖励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按最高奖金发放。

  第十三条  凡违反《首都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校发〔2009〕99号)的成果,学校按相关政策处理并撤销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四条  奖金发放形式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度开始试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