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首都师大校发〔2013〕121号
一、专业实习的地位与作用
专业实习是我校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是高等学校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实践环节。其目的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实习巩固和拓宽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同时,通过接触社会,关注行业发展,适应社会需求,提高自身竞争力。
为加强对我校教学实习环节的教学管理,规范专业实习的质量标准要求和管理,减少教学实践环节中的随意性与盲目性,特制订本办法,望各院系认真执行。
二、专业实习的内容和形式
(一)专业实习的形式包括生产实习、野外实习、艺术实践、毕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专业实习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实习、分散实习及其它多种方式。
(二)专业实习的内容由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及要求制订,并编制相应的实习计划。
三、专业实习的组织管理
由主管校长负责对专业实习工作的领导。由有关处、院系分工负责,其分工职责为:
(一)教务处
1.审批各专业的实习计划,制订和修改实习的有关条例。
2.对专业实习工作进行协调、检查、评估。
3.指导各院系建立专业实习基地,并加强与实习基地的合作。
4.开展专业实习经验交流及表彰先进的工作。
(二)各院系
1.成立由院系领导、专业负责人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组成的专业实习领导小组,指导各专业的实习工作。
2.审批有关专业(教研室)拟订的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及指导教师名单。
3.联系实习场所,建立实习基地。
4.具体布置、检查、指导本院系各专业的实习工作,并深入现场搞好调查研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5.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1)实习指导教师是实习的具体组织者,应由实践教学经验丰富、对现场比较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专业教师担任。
(2)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
(3)为了保证实习质量,各院系要指派一定数量的教师进行实习指导。师生比例如下:文科:师生比为1比30;理工科:师生比为1比20。
6.组织做好实习动员,加强安全教育。
7.搜集、整理、建立实习资料档案。
8.检查实习质量,进行实习总结,向学校提供专业实习工作书面总结报告,评选实习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向学校推荐。
(三)各专业(教研室)
1.组织拟订实习大纲,编写实习教材。实习大纲应包括:实习目的和任务、实习内容与要求、时间安排、实习基地或地点、指导教师的配备与职责、对学生的要求、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等。
2.认真选择实习地点,按照就地就近和相对稳定的原则,争取每个专业都能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3.提出实习计划,制定实习团队的纪律要求,组织教师做好实习准备,搞好实习学生出发前的组织工作、安全教育和思想教育,开好动员会。
4.检查实习完成质量。
四、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根据实习大纲,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实习实施计划和日程、路线安排。
(二)讲授实习大纲的内容,让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与要求。
(三)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
(四)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实行考勤制度,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处理,严重者应停止其实习。
(五)贯彻启发式的实习指导原则,要求学生勤观察、勤思考、勤动手,教师要认真进行质疑和答疑。
(六)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争取对方的指导和帮助。
(七)按实习经费开支原则,负责实习团队的经费开支,并注意合理节约使用。
(八)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和考核的结果,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并于实习结束一周内写出书面总结,填好有关表格,并连同学生实习成绩和全部实习日记、实习报告交院(系)保存备查。
五、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一)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服从实习团队的统一安排和指挥,遵守实习的有关规章制度。旅途中必须统一时间集合行动,注意保护人身及财物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未经教师允许,不得独自行动和在外住宿,否则后果自负,并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在实习中,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实习单位安全、保密、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
(三)学生在实习中要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吃苦耐劳的精神,加强劳动观念和群众观念及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的培养,加强思想政治修养。
(四)按时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项目并写好实习日记,按时交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和思想小结,以便参加考核。
六、实习成绩的评定
(一)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实习报告(考试或口试)成绩以及纪律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成绩按优、合格、不合格计。并计入相应的学分。
(二)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
优:全部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的分析,考核时能圆满回答问题,无违纪现象者。
合格: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有主要的实习材料,内容基本正确,比较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无违纪现象者。
不合格: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以不合格论)
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实习报告混乱,分析有原则性的错误;
考查中不能正确回答基本的问题;
实习中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
实习中严重违反纪律。
不合格者其专业实习必须重修,且所需经费由该生本人负担。
七、附 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师范生的教育实习管理办法见《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章程》。
附件:
首都师范大学专业实习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及要求 |
责任人或单位 |
工作时限 |
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向教务处报实习计划(含实习团队名称、指导教师、实习团队人数、实习地点及单位、实习起止时间、实习周期等内容) |
各院系教学院长(主任) |
实习前一个月 |
组织实习 |
各专业(教研室) |
按实习计划安排 |
实习质量检查、监督 |
各院系、教务处 |
实习期间 |
实习成绩评定 |
各专业(教研室) |
实习结束后两周内 |
完成实习工作总结(交教务处一份)及经费核算报销,同时交实习生实习报告2份 |
各专业(教研室) |
实习结束一个月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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