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实培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京教高[2015]1号),依据《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实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高[2015]11号),结合首都师范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培计划”主要包括大学生毕业设计(科研类)项目、大学生毕业设计(创业类)支持计划项目、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深化项目。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三条 大学生毕业设计(科研类)项目采用“双导师”制,遴选优秀学生进入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国内知名科研单位接受科研创新训练,以毕业设计(论文)为载体,为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搭建平台。
第四条 大学生毕业设计(创业类)支持计划项目采用“双导师制”,遴选优秀学生进入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器、风投机构等创业实践场所,以毕业设计(论文)的形式将人才培养与创业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深化项目采用“双导师”制,遴选优秀学生进入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校外实践基地,以解决问题为目标,让学生在真实环境中锻炼实践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院系负责对项目进行具体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并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管理与验收。
第七条 项目实施院系须与校外合作单位按照所签订的协议及项目方案,科学合理地使用项目资金并加强全过程监督。
大学生毕业设计(科研类)项目由院系组织遴选申报,学校认定后上报市教委。院系根据市教委公布的批复项目名单,必须与中科院、社科院等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协议应明确学校与合作单位双方的责任义务、双方教师指导职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内容和所应达到的水平程度、知识产权及学生安全管理等事宜,并交教务处备案。
大学生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由院系组织遴选申报,学校认定后上报市教委。院系根据市教委公布的批复项目名单,必须与校外合作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协议应明确学校与合作单位双方的责任义务、双方指导教师职责、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论文)内容和所应达到的水平程度、知识产权及学生安全管理等事宜,并交教务处备案。
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深化项目由院系组织遴选申报,学校认定后上报市教委。院系根据市教委公布的批复项目名单与校外合作单位沟通协调,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或签订购买服务协议。项目实施方案或购买服务协议应明确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的责任义务、双方教师指导职责、知识产权及学生安全管理等事宜,并交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八条 “实培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项目参与院系应加强“实培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范预算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第九条 市教委按照正式文件确定的“实培计划”项目数,将项目经费拨付至学校,由学校按照市教委规定的标准及相关财务要求统一划拨至项目实施院系。院系根据与合作方签署的购买服务协议,按照学校财务工作办法,向相关单位给付合作经费。购买服务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所有项目经费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实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要求及支出范围:
(一)大学生毕业设计(科研类)项目经费须全部用于向中科院、社科院等科研院所购买服务,服务协议中明确项目经费用于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相关指导、耗材管理、学生补助等费用。
(二)大学生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经费须全部用于向合作单位购买服务,服务协议中明确项目经费用于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相关指导、耗材管理、学生补助等费用。
(三)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深化项目经费须在北京市财政和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指导下,按照与合作单位议定的实施方案或协议条款使用,主要用于实验实训耗材、学生实践补贴、校外导师指导、实践过程所需后勤保障等费用。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一条 “实培计划”项目实施院系应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
第十二条 根据市教委及相关部门统一安排,学校将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和结项检查,并将结果上报市教委。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项目进展情况;2.资金的使用情况;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于在检查中发现有组织实施不力或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建设内容的项目,经上报市教委审定,学校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教委统一安排,在项目的验收总结工作中,可视情况采取现场验收或聘请专家验收等方式。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为项目具体规划与方案、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等。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1.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2.实施效果,取得的成果以及经验分析,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3.项目管理情况;4.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院系应对“实培计划”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绩效管理,并组织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学校按照本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院系的工作开展情况、进度、绩效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院系要建立本院系“实培计划”项目监督和考评机制,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将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审核和筛选及编制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相关规定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7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