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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发〔2024〕42号 首都师范大学校内创新实践训练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首都师范大学教务处文件

教发[202442

                            

首都师范大学

校内创新实践训练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首都师范大学校内创新实践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的建设,旨在进一步深化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在充分整合校内教学资源的基础上,为本科生开展各类专业实习、创新实践等提供平台,促进本科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全面提升。

第二条 “实训基地”建设应充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努力培养本科生的专业技能和科研创新意识,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与质量。同时,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建设效益。

第二章 建设思路

第三条 “实训基地”按照跨院系组织同类专业联合建设、共同实施、开放实用的原则,打破院系、专业壁垒,重点加强专业交叉与融合,为本科生参加并完成专业实习、科研实践、学科竞赛、创业设计等活动提供全方位的训练资源。

第四条 “实训基地”应设计并提供从基础培训、科研立项、过程指导到成果整理的一整套实训课程体系,重视基础培训、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等实践性课程的建设,开设创新思维训练以及与学科竞赛相关的选修课程,使本科生在实训中提高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三章 功能与任务

第五条 实训基地”的主要功能为


1.提供知识向能力转化的场所,拓宽和丰富本科生的专业知识面,提高其动手能力;带领本科生高质量完成从科研立项、科研实践到成果整理的完整科研实践过程,完成各类创新实践活动的培训任务,使本科生接触并学习高新技术,培养其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

2.引入实际生产任务,指导本科生自己动手进行设计和操作,熟悉并掌握生产实际所需的主要方法技术、仪器设备和基本工具,以及流程工艺、基本技能、专业技术等,培养本科生的创业精神和创新实践能力,引导其开展创业设计并付诸实现。

第六条 “实训基地”的基本任务为:

1.为提升本科生创新实践能力,制定创新训练实践教学大纲,参与或组

织编写实训教材。

2.开设基本技能、科研立项、科研实践、成果整理以及生产实习实训课程,开展教学活动。

3.对本科生进行创新与创业能力考核,参与学科竞赛、毕业设计、毕业答辩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工作。

4.针对本科生学科竞赛和科研实践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讲座,补充和拓展本科生相关知识技术,激发其投入科研创新实践的热情,形成不甘落后的信心和坚韧的意志品质。

5.不断提高创新实践训练的教学质量,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创新性实验实训项目的比例并创造条件向本科生全日开放,注重培养本科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本科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提高其学习兴趣、动手能力。

6.不断改进创新实践训练的教学方法,积极开展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努力开设并更新实验实训教学项目,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7.日常管理纳入首都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俱乐部,使其进一步实现“为我校提供开展各类创新性实验研究和实验、实践的交流平台”的宗旨。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实训基地”建设采取主责单位负责制。“实训基地”的主责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国内外同类型创新实践训练基地的建设现状及发展趋势,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具有较好的创新实践训练基础,学生创新实践训练工作成果较突出;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建设任务。

2.具备一定的实验、实践条件和其它有利条件(实验设备、指导教师等),有足够的固定场地用于本科生开展各项创新实践训练活动。

3.具备完整的“实训基地”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以及创新实践训练教学大纲和计划等,能够建立起自我运作、自我建设、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实训基地”建设由学校确定主责单位。主责单位应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联合校内同类专业进行统筹规划,在满足学生专业实习、创新实践能力培训需要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实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训基地”建设周期为两年。建设期满,学校根据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章 机制与保障

第十条 “实训基地”实行学校、主责单位两级管理机制,由主责单位负责日常运行。

1.“实训基地”建设由学校教务处指导开展。教务处同科技处、社科处、国资处、学生处等部门,组成“实训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供政策、人力和财力保障,并组织专家开展“实训基地”建设的检查与绩效考核等工作。

2.主责单位牵头组建“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小组并明确负责人,负责制定“实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协调相关资源,监督计划实施。“实训

基地”负责人全面负责建设工作的实施和任务目标的完成。

第十一条 学校按年度设立“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实训基地”主责单位应严格执行经费使用规定,并接受学校的绩效考核。对于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实训基地,学校有权责令其限期改进。对于改进后仍未达标的基地,可视实际情况取消经费支持或撤销基地。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建设单位应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形成对大学

生实训指导教师的激励措施;指导教师工作量可参照学科竞赛、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由教师所在院(系)计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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